從交管局信息中心瞭解到,公安部頒佈並於5月1日實施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提出新規定,市交管局提示市民遇到交通事故應該注意按照新辦法處理。
自行協商處理事故應有協議
5月1日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允許當事人自行處理交通事故,但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時,應填寫交通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天氣等內容的協議書或文字記錄,共同簽名後立即撤離現場。當事人均已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可根據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當事人也可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不履行調解可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協商損害賠償沒有達成協議報警的,應向交警提供有當事人簽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記錄材料,交警予以記錄,由當事人簽名,並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警應當場調解,並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不適用調解,交警可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調解沒有達成協議及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當事人可自選機構鑑定評估
精神病的醫學鑑定、傷殘等級評定和財產損失由具有資格的社會鑑定、傷殘評定、評估機構進行。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向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可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機構並委託其進行檢驗、鑑定、評估。
交通事故八種情形需報警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駕駛人無有效駕駛證的,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或成因有爭議的,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其他設施的,造成人員死亡、重傷、輕傷的,財產損失較大的,當事人應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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