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從交管局信息中心瞭解到,公安部頒佈並於5月1日實施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有5項新規定,市交管局提示市民遇到交通事故需按這5項新規定妥善辦理。
自行處理應有協議書
5月1日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允許當事人自行處理交通事故,即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在道路上發生沒有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記錄交通事故情況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公安部頒佈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對當事人自行處理交通事故,協商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作出了相應規定,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時,應填寫交通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人等內容的協議書或文字記錄,共同簽名後立即撤離現場,協商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當事人均已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可根據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當事人也可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快速處置視現場情況
據統計,道路交通事故中有70%以上是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而對這些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實行交通事故現場快速處理,既有利於儘快恢復交通、減少擁堵,又能使當事人儘快辦理保險理賠、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爲此,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對交警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並當場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規定,一是四種交通事故按簡易程序處理: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受傷人員認爲自己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對賠償有爭議的;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交警應記錄交通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並根據當事人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責任,當場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是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協商損害賠償沒有達成協議報警的,應向交警提供有當事人簽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記錄材料,交警予以記錄,由當事人簽名,並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三是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警應當場調解,並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四是不適用調解,交警可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不適用調解的交通事故有: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警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當事人拒絕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當事人不同意由交警調解的。有上述情形之一或調解沒有達成協議及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鑑定事宜可自選機構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精神病的醫學鑑定、傷殘等級評定和財產損失評估實行社會化,由具有資格的社會鑑定、傷殘評定、評估機構進行。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向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可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機構並委託其進行檢驗、鑑定、評估。
便民利民 增加新措施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作出了便民和公開辦案的規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在鄰省、地(市)、縣交界的國、省、縣道公路上,設置標有管轄地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地址及交通事故報警電話號碼的提示牌;交警應向當事人發送聯繫卡,聯繫卡需標明交警姓名、辦公地址、聯繫方式、監督電話等內容;當事人自行選擇、委託社會檢驗、鑑定、評估機構進行精神病醫學鑑定、傷殘等級評定和財產損失評估;調解採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時間應提前公佈,調解時允許旁聽;當事人及代理人可查閱、複製、摘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對當事人複製的材料應加蓋交管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
立即報警 共八種情形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駕駛人無有效駕駛證的;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或成因有爭議的;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其他設施的;造成人員死亡、重傷、輕傷的;財產損失較大的,當事人應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