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27日從天津市交管局獲悉,對交通事故處理的諸多新規定已在本市實施:
檢驗鑑定機構能自選交管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行駛速度、痕跡、物品及現場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並應在20日內完成,經批准後可延長10日;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應由指定醫院進行;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治療終結應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對有爭議的財產損失的評估,應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交管部門可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逃逸毀滅證據負全責交管部門經調查後,應根據當事人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及過錯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責任:因一方當事人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管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因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交通事故發生作用及過錯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
10天內出具事故認定書交管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檢驗、鑑定的,應在檢驗、鑑定或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當事人要求出具認定書的,交管部門應在接到書面申請後10日內製作並送達。
損害賠償調解期限10天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交管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當事人在申請中對檢驗、鑑定或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交管部門將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交管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爲10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交管部門應與當事人約定調解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在預定調解時間1日前通知承辦交警,請求變更調解時間。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3人,交管部門指派2名交警主持調解。調解採取公開方式,調解時間應提前公佈,調解時允許旁聽,但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若調解不成功可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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