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頒佈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5月1日開始實施後,原1992年8月10日發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即行廢止。
據悉,新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通事故處理做出諸多新規定。其中包括交通事故處理時間、調查、檢驗、鑑定、認定、處罰、調解等程序的具體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各環節的時限規定;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由交警專門調查取得證據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可由當事人自行處理或由一名交警當場處理,記錄交通事故主要事實作爲證據的規定。
看點一:小事故不“私了”可強制撤離
三種情況可按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1、在道路上發生沒有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2、發生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基本事實清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3、受傷人員認爲自己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對賠償有爭議的。遇有上述三種情況,交警應記錄交通事故信息,由當事人簽名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根據當事人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及過錯嚴重程度,交警可確定當事人責任,當場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看點二:“私了”不成應給交警文字材料
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協商損害賠償沒有達成協議報警的,應向交警提供有當事人簽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記錄材料。交警予以記錄,由當事人簽名,並根據當事人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及過錯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責任,當場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經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看點三:4類交通事故要立即報警
1、造成人員死亡、重傷、輕傷的;
2、造成人員輕微傷,但是當事人對事實或成因有爭議的;
3、財產損失較大的;
4、財產損失輕微,但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看點四:6種交通事故要保護現場並報警
1、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2、駕駛人無有效駕駛證的;3、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4、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沒有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交通事故;
5、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6、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其他設施的。
看點五:交警到交通事故現場先救人
交警到達交通事故現場後,應根據需要立即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在距現場來車方向50至150米外設置發光或反光交通標誌和警戒線,引導車輛、行人繞行;允許車輛通行的,交警應負責現場警戒、疏導交通,指揮其他車輛減速通過;交警應指揮駕駛人、乘客等人員在安全地帶等候;引導勘查、指揮等車輛依次停放在警戒線內來車方向道路右側,車輛應開啓警燈,夜間還應開啓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
對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交警應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採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協同有關部門劃定隔離區,疏散過往車輛、人員;對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交通事故,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此外,交警應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證人。同時還新規定,在急救、醫療人員到達現場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中,交警應予以積極協助。
看點六:交警有權查驗當事人證件及物品
按照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應檢查當事人身份證件、駕駛證、工作證及行駛證、保險標誌;對當場難以查實身份的肇事人,可依法傳喚。交警可依法對肇事車輛、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
看點七:不得扣留交通事故車輛貨物
交警認爲應對當事人給予暫扣或吊銷駕駛證處罰的,可扣留其駕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駕駛證期限至作出處罰決定爲止。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交通事故車輛及行駛證的,交管部門應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將車輛移至指定地點並妥善保管;交管部門不得扣留交通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覈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應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對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可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辦理。
看點八:交通事故檢驗、鑑定機構能自選
交管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及現場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檢驗、鑑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後可延長10日。
另外,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應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對有爭議的財產損失的評估,應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應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管部門備案,交管部門可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看點九:扣留交通事故車不得使用
交管部門扣留交通事故車輛除檢驗、鑑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鑑定完成後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交通事故車輛和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經通知當事人10日後仍不領取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處理。
看點十:三日內能提出複檢鑑定申請
交管部門應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2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交管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接到結論複印件後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交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另行指派或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3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交管部門,交管部門予以備案。
看點十一:逃逸、毀滅證據負全責
交管部門經調查後,應根據當事人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及過錯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管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交通事故發生作用及過錯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4、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看點十二: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超10天
交管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檢驗、鑑定的,應在檢驗、鑑定或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沒有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交管部門可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書面申請後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看點十三:終生禁駕信息全國聯網備案
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需要吊銷當事人駕駛證的,應在移送案件之前,由交管部門作出吊銷駕駛證的處罰決定。交管部門將已扣留駕駛證標記吊銷,存入交通事故案卷,並將交管部門轉遞通知書轉至駕駛證核發地車管所,由駕駛證核發地車管所註銷其駕駛證。
對交通肇事逃逸人作出吊銷駕駛證處罰的,由駕駛證核發地車管所對其做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的決定,同時記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備案。
看點十四:損害賠償調解期限10天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交管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當事人在申請中對檢驗、鑑定或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交管部門將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交管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爲10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交管部門應與當事人約定調解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在預定調解時間1日前通知承辦交警,請求變更調解時間。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3人,交管部門指派2名交警主持調解。調解採取公開方式,調解時間應提前公佈,調解時允許旁聽,但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看點十五:交警調解不成可提起民事訴訟
交警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程序有6項內容: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3、分析當事人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及過錯嚴重程度,並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實際價值或評估機構評估結論計算;
6、確定賠償方式。
對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將按公平、合理、自願的原則調解。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也可由交警轉交,由交警轉交應在調解書上附記。經調解沒有達成協議的,交管部門應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終結書應載明沒有達成協議的原因。調解書生效後,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