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快速處理”糾紛熱點 交管部門總結“問題”案例
據統計,自去年11月本市實行快速處理交通事故以來,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共受理了因快速處理交通事故引發的糾紛案130餘起。據介紹,引起糾紛的原因主要爲肇事方躲避責任、受損方“搭順風車”修理原有故障以及估損標準不統一等方面。有關部門表示,在運用建議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的時候,要注意細節,充分使用自己的權利,避免對方鑽空子給自己帶來損失。
肇事方躲避不見
張小姐駕車與一輛別克車相撞,對方很痛快地表示願意承擔全責,於是張小姐與對方簽訂了事故認定書。但是事後張小姐按照對方留下的聯繫方式向別克車司機索賠時,卻怎麼也聯繫不上對方,無奈之下只好向法院提起訴訟。
應對:像張小姐遇到的這種情況比較常見,應對方式是:受損方車主如打算運用簡易程序快速處理事故,一定要記準肇事方姓名、住址、聯繫方式、車輛號牌、駕駛證號碼及事故簡單經過,尤其是車輛號牌和駕駛證號碼等對方身份的準確標記。這樣即使事後聯繫不到肇事車主,也可以到交管局車管所按圖索驥查找對方。
借“新病”治“老病”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孫先生將對方一輛奧迪轎車撞壞,事後當事雙方達成協議,簽訂了事故認定書。認定書中約定,被孫先生撞壞的奧迪轎車司機在修理完汽車之後,可以到孫先生投保的保險公司理賠,修車費不超過1500元。但奧迪司機在把被孫先生撞壞的地方維修之後,又搭順風車將汽車原有的故障也一併維修,“老病”加上“新病”共花費了2300元。
應對:遇到這類糾紛,可由保險公司委託市物價局評估中心對受損車輛評估。評估中心會綜合考慮事故中受損車輛質量及市場價格,該評估結果可作爲訴訟證據,法院對受損車主多用的修車費將不予支持。
估損標準不統一
王小姐倒車時將對方的一輛桑塔納轎車撞壞,王小姐負這起交通事故的全責。經交警調解,兩人共同簽署了事故認定書,對方到汽車修理廠用了1300元修車費,但王小姐投保的保險公司經過定損評估,只支付400元修車費。由於當事雙方簽訂的事故認定書只表述了車輛撞損部位,但撞損的具體情況表述不明朗,因此就產生了是以受損車輛能否繼續行駛爲準,還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時1300元修車款爲標準的問題。
應對:遇到這種情況,負責賠償的一方最好要求保險公司委託市物價局評估中心爲受損車輛評估,這樣就能夠給出一個最合理的估損結果,防止出現數額上的糾紛,另外物價局評估中心出具的估損結果還可作爲訴訟時的有效證據。
營運車輛停運損失難界定
出租車司機馬師傅運營時,遇桑塔納2000型轎車追尾肇事,經交管部門認定追尾的桑塔納2000型轎車車主負全責。馬師傅要求桑塔納轎車車主賠償修車期間的打車費、誤工費及停運期間的運營費等,共計2500元,但是要求遭到了對方的拒絕,馬師傅隨後向法院起訴。
應對:由於誤工費、打車費等都屬於附加賠償,不在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賠償範圍內,因此當事故中撞損的受害車輛爲營運車輛時,賠償上易引發糾紛。營運車輛停運期間所產生的相關費用是否由肇事方承擔,如何承擔,承擔界限、標準都應該由雙方協定,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事故的賠償範圍只包括修車費、進出修理廠合理期限內的停運補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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