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36℃、37℃……41℃,剛剛還在北方13省市逞威的高溫天氣,尾隨着勢力漸弱的暴雨又來到南方。
翻開報紙、打開電視,常看到這樣的新聞:各級領導帶着飲料等防暑降溫用品,深入廠礦、建築工地慰問奮戰在烈日酷暑下的勞動者,希望工人們發揚不畏艱苦的優良作風,與高溫酷暑做鬥爭……場面相當感人。
在敬佩勞動者可貴的敬業精神的同時,一個疑問始終找不到答案:以血肉之軀與嚴酷的自然環境做鬥爭是否科學?畢竟,高溫下作業是很消耗體力的,甚至容易誘發安全事故。高溫面前法律是否給了勞動者說“不”的權利?爲什麼不能變一種思維、換一個角度,去關心、愛護烈日下的勞動者呢?
北方持續高溫天氣還未消停,6月27日,中央氣象臺預報說,未來幾天,中國南方也將出現高溫天氣。
中央氣象臺副臺長姚學祥說,持續的歷史罕見高溫已經給人們的生產和生活帶來了嚴重影響,高溫已經成爲一場災害。
一週前,當氣象臺發佈高溫天氣紅色預警後,山東省濟南市等地專門發出通知,強調各道路施工現場和建築工地要避免高溫時段現場作業。當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所有施工單位11時至15時停工;工地要搭建涼棚,宿舍內必須配備電風扇等降溫設備;各施工單位要及時發放藿香正氣水、毛巾,熬綠豆湯,防止施工者中暑;對管理人員要進行防暑急救培訓。
如此炎熱夏季,濟南市的“高溫關懷”不啻爲一股清風,讓人備感清爽。那麼,其他各省市的情況又如何呢?記者對此做了一番調查。
法規沒有具體指標特殊工種無法操作
6月23日,北京。北京市氣象臺公佈的氣溫高達39℃。從報社大樓出來,熱浪像衝擊波,一波接一波,鋪天蓋地,讓你沒處躲,沒處藏。記者來到市政地鐵四號線14標項目經理部,採訪高溫下的工地。
下午4點鐘的太陽,把工地的水泥地面烤出絲絲熱氣,幾個工人像是剛擺弄完旁邊的機械,捧着大號的玻璃杯,坐在管子上喝茶。問他們,這麼熱的天,露天作業感覺怎麼樣?他們笑,笑得爽朗、大氣,說,工人麼,到點幹活,有什麼感覺不感覺的。倒問起記者是幹啥的?大熱的天,怎麼進了工地?
經理部總工鄭青對記者挺熱情。記者問:你們對防暑降溫的法規怎麼看?他說,從道理說,我們必須執行,可是我們的工作也有特點:比如,我們地鐵施工是盾構法掘進,澆鑄混凝土時需要連續作業,不能停。對我們來說,法規要有具體指標,最好能把指標細化,尤其是對特殊行業、工種,更要細化,使法規具有可操作性。
記者和鄭青所提到的防暑降溫的法規,是1960年7月1日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制定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這是目前惟一一部針對高溫酷暑條件下,如何調整單位和個人的生產生活或其他社會活動的法規。這一“暫行條例”一“暫行”就是45年。
對於鄭青所提到的該條例操作性太差的問題,不少人深有同感。河南省勞動部門有關負責人說,該條例只對防範高溫作業引起的危險後果做了模糊的規定,而對到達多少溫度該停工等,都沒有具體實施細則,無法執行。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王向前教授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解釋了法規無法執行的原因。他說,1960年發佈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規定了防暑降溫工作的基本原則和防暑降溫的技術措施、保健措施和組織措施。但是該條例沒有規定任何法律責任,即使企業不遵守它也難以追究企業的法律責任,這就使得它不像一個具有強制力的規章,而更像一個行政指導性質的文件,其執行效果也就可想而知。
45年前的法規有空白服務業不受高溫保護
王向前說,45年來,中國的政治體制、經濟體制、社會和法制狀況都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科學技術水平、衛生保健工作水平和企事業單位的組織能力以及公民的權利意識也都今非昔比。
但是,目前仍然有效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所反映的其實是中國20世紀60年代初的社會狀況和經濟狀況,與中國當前的社會發展狀況發生嚴重脫節,因而已經無法有效地規範和指導我國目前的防暑降溫工作。
王向前舉例說,《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規定的適用範圍非常小,僅僅適用於“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的高溫作業和炎熱季節的露天作業”以及“田間作業”。事實上,在炎熱的夏季,各行各業都有一個防暑降溫問題,各行各業的勞動者也都依法享有獲得良好的防暑降溫條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溫待遇的權利。現代社會的經濟結構是以第三產業的高度發達爲鮮明特徵的,而《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規定的適用範圍根本不包括第三產業,因爲1960年的中國立法者是無法想像到21世紀的經濟結構和就業結構的。
張先生的工作正是在《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規定的適用範圍之外。他是深圳某食品公司蒸煮車間的一位工人。因爲烹製工作都是全封閉的,車間內溫度高於室外溫度,工人需要常年忍受高溫。“有時候從室內走到通風的室外,都覺得是從火爐走到了空調房裏。”張先生形容,儘管車間內也有電扇和空調散熱,但相對高溫而言,這點涼度也只是“杯水車薪”,每天上班就像在蒸桑拿。
在深圳福田某餐廳廚房工作的黃師傅也有同感,“就算廚房安了空調,火焰的高溫也把涼氣壓下去了。身上的衣服都是汗溼了幹,幹了再汗溼。”黃師傅認爲,他們也是在高溫下工作的人,政府應立法保護他們的身體健康。
防暑降溫需要立法專家指出兩條途徑
高溫要不要立法?王向前教授認爲,防暑降溫要立法。
王向前說,時代已經變了,但是夏天的炎熱並沒有絲毫改變;並且,所有勞動者都有權隨着經濟、科技和社會的發展獲得更加良好的防暑降溫條件和更加合理的防暑降溫待遇。因此,1960年發佈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已明顯滯後。可以由國務院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爲依據制定一部適用於所有勞動者的防暑降溫行政法規,或者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與人事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爲依據,制定一部新的防暑降溫行政規章,全面地規定在防暑降溫方面政府的法定職責、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的法定權利以及違反防暑降溫規範的法律責任,從而更好地實現勞動者獲得良好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工作環境的權利,使勞動者能夠在更加安全、更加衛生、更加舒適的環境中工作。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勞動法專家關懷教授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防暑降溫這個問題在立法上要不斷健全。以後在修改勞動法時,可更多考慮添加防暑降溫的內容。
高溫保護先建地方法規具體問題有待充分調研
其實,關於高溫立法的問題,幾年來一直呼聲不斷。河南省人大有關人士稱,立法是件非常嚴肅的事,從立法程序上看,短時間內對某一方面進行立法很難實現。
那麼,這部《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就要這樣一直“暫行”下去嗎?政府相關部門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由於無權制定或修改法律,他們也很無奈。
然而,政府並不是無所作爲。由於高溫天氣作業易發生意外,目前一些城市已紛紛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安全。
廣州已出臺規定,將高溫中暑視爲工傷處理。
上海有關部門在氣溫過高時強制取消了部分戶外活動和高溫作業。
北京根據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如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因中暑而死亡或於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均視同工傷並獲得相應的保險賠償。另外對高溫補貼也作出詳細規定,從去年7月1日起,北京規定小時工等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最低工資標準由6元/小時調整到6.8元/小時,而全日制從業人員最低工資標準從原來的每月495元,提高到545元,高溫補貼費不算在最低工資範疇內。
爲保障學生健康,杭州市教育局規定,各學校可根據防暑降溫的實際及校舍情況,自主決定停課,可以採取上午上課、下午停課的方式,也可以全天停課。
重慶、長沙、南京等城市也有不成文規定,氣溫達到40℃時不上班,39℃時上半天班。
在高溫保護法規尚未健全的情況下,有關人士呼籲,當務之急是各地應從實際出發,探索高溫勞動保護條例的地方性法規建設。
濟南市總工會生產部負責人在接受採訪時指出,由於不同行業受高溫的影響不同,不同溫度對勞動者造成的傷害也不同,究竟哪些行業在什麼樣的高溫條件下可以休假,不同職業的高溫補助該怎樣發放,這些都需要進行充分調研。高溫勞動安全保護不是哪一家政府部門可以單獨解決的,應由政府牽頭、各部門聯合起來共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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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高溫立法
目前在國際社會,只有北歐一些國家立法放“熱假”,而大多數發達國家並沒有實行這樣的立法,而是通過高溫預案的方式來解決防暑降溫問題。高溫預案在當地都是具有強制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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