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增設“執法監督”,警察執法中十項違法行爲要處分
26日開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開始第二次審議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與一審草案相比,新草案中專門增設了“執法監督”一章,用於規範和監督警察的執法行爲。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坤仁說,在上次審議中,許多常委會委員和一些地方、部門提出,爲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需要賦予公安機關和警察必要的權力,同時應當對權力的行使加以規範和監督,以切實保護公民的權利。
爲此,最新的草案專門增設了“執法監督”一章,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守的基本行爲規範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
爲了防止罰款成爲一些部門謀取私利的手段,草案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針對警察執法過程中常見的不規範和違法行爲,草案的監督規定進一步增強了可操作性,詳細列舉了十項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違法行爲,例如體罰、虐待、侮辱違反治安管理人;超過詢問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私分、侵佔、挪用扣押、罰沒款物;違反規定不及時退還保證金;接到報警後不及時出警等。
草案還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賠禮道歉;造成損害,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首部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在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基礎上做了較大的調整,增加了應當受到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增加了對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調整了處罰種類和處罰力度,並進一步完善了處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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