揪出副局“三假幹部”20天審結畢玉璽案
幹部履歷是假的,入黨材料是假的,專業證書也是假的,原全國特產經濟辦公室主任曹忠武這個典型的“三假幹部”居然在短時間內爬上了副局級。此後大肆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經兩審判處死刑。審理曹忠武一案的就是一中院年輕的刑事審判法官陶煒,他曾審理過多起大案要案,並多次獲獎。今天上午,陶煒向記者講述了諸多大要案背後的故事。
“三假幹部”三年爬上副局級
原是公司普通職工的曹忠武於1996年通過賄賂手段,指使他人爲其僞造了工資單等檔案材料,得以順利地調入遼寧省外貿總公司,並被聘爲總經理助理。到新單位後,他又僞造了入黨材料,謊稱自己是黨員,僞造了“高級經濟師”職稱證書,並讓朋友從北京前門花500元買了“國內貿易部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假公章,在“高級經濟師”證書上蓋了印。從此,他從企業單位到事業單位,從小官到大官,仕途越走越順。1997年6月,曹忠武調入中國物資儲運大連公司,被聘爲項目部部長。1998年1月任物華運輸有限公司總經理(副局級)。2001年3月被聘爲全國特產經濟開發中心主任。爬上副局級的曹忠武把官職當成撈錢的肥缺,並大肆貪污、受賄、挪用公款。
證據有漏洞差點出問題
據陶煒介紹,曹忠武犯有貪污、受賄、挪用公款、詐騙、行賄、僞造國家機關公文和證件6項罪名,這起專案因涉及罪名多、涉案範圍廣、犯罪金額巨大且案情極爲複雜,光案卷材料就有70多本。陶煒在短時間內翻閱了所有卷宗材料,詳細瞭解了案件的具體情況。
在長達三天的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指控曹忠武犯貪污罪的犯罪金額有180餘萬元,涉案的證人證言及賬目材料等書證材料幾乎摞成了小山,且部分賬目存在記賬不規範等問題。陶煒在庭審後,對當庭質證的大量賬目材料進行審查。因涉及財會、審計等專業性較強並對案件認定產生實際影響的相關問題,他虛心向有關部門請教,並花費大量精力對近40餘冊的賬目逐一覈實,最終發現1張記賬憑證中記載的金額與相關財務賬目記載金額有出入。但這張記載有誤並被審計部門忽視的記賬憑證將會導致認定貪污罪成立的主要證據———審計報告的內容不準確,從而影響對該罪的定罪量刑。陶煒及時與相關部門聯繫,經法定程序公訴機關依法補充證據後保證了認定該起犯罪的事實及證據的準確。
獨到見解認定“斡旋受賄”
在公訴機關指控曹忠武受賄的犯罪事實中,因犯罪持續時間長,且大部分屬斡旋受賄,對曹忠武主體身份、被請託人的主體身份以及曹忠武的職務、地位能否影響到被請託人等諸多涉及案件定性的關鍵情節,均需查實。審查中,陶煒不厭其煩,對相關證據一一查證。工作中,對案件中出現的犯罪主體認定、法律適用等重大疑難問題,陶煒深感到自己理論水平的欠缺,他通過翻閱大量的審判書籍並求教於審判經驗豐富的老同志,運用法學相關理論並結合案件相關證據,提出了案件審理的獨到見解及解決辦法。
20天審結畢玉璽案
勤於學習,勤于思考,勤於總結,體現在陶煒辦案的全過程。他要求自己“觸一案而旁通”,不斷學習新知識,研究新課題。這種辦案精神也體現在他對畢玉璽一案的審理中。
在2000年一中院審理成克傑時,陶煒還是該案的書記員,而今年審理畢玉璽時,他已經是法官了。畢玉璽案審理期限要求緊,面對幾十冊需要翻閱的卷宗材料、幾十起需要審查的犯罪事實、上千萬元需要覈對的犯罪金額以及短暫的審理期限,陶煒只能住在單位,爭分奪秒對每起犯罪事實逐一覈實。庭審前,對於指控的77起受賄犯罪事實中,部分指控缺少認定證據的情況,陶煒及時通知公訴機關進行補證,並制定了詳細、縝密的庭審處置預案、案件審理工作方案等預案,使兩天的庭審順利進行,並取得了良好的庭審效果。庭審後,陶煒還就該案出現的罪與非罪問題,根據事實證據及法律規定,明確地提出處理意見,同時撰寫了數萬字的案件審理報告。對追繳在案的價值近千萬元的贓款、物認真核對、計算,那些日子,他常常是通宵達旦地工作。就這樣,畢玉璽案從收案到審結,陶煒僅用了20天。
心繫維權審案“無罪推定”
在陶煒承辦的百餘起案件中,無一案件因主觀原因被上級法院或本級法院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發回重審或改判,他承辦的許多大案、要案和專案,均得到了上級機關和有關單位的認可。陶煒任法官時間不長,取得的成績卻不少,2000年榮立個人三等功,2004年榮立個人二等功,並榮獲案件審判質量獎。面對如此佳績,陶煒認爲,案件審判質量如何,是衡量審判工作得失成敗的重要標準,關乎國家司法的公正性和嚴肅性。一個法官的職責就是要保障司法的公正和高效。
陶煒保障司法公正的一大理念就是“無罪推定”。刑事被告人往往涉嫌搶劫、強姦、貪污、受賄等罪行,因而法官也是威嚴甚至冷硬的,但陶煒是一個例外。他認爲,絕大多數被告人在訴訟階段處於羈押狀態,客觀上使其辯護權的充分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在對他們所犯罪行依法懲治的同時,更要注意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他要刑事案件被告人也能打一個“受尊重、公平、明白、信服”的官司。在陶煒審理的案件中,就曾多次在控方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無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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