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素材:北大法學院教授賀衛方由於不滿現行的法學研究生招生制度,公開發表聲明:從2006年起,不再招收法律史專業研究生。北大法學院對此作出迴應。
曾聽一位在北大讀法學博士的同學不無自豪地說起:一次他的導師到南方某城市出差,他那些官員師兄弟全都開着高級轎車到機場迎接,場面蔚爲壯觀。
賀衛方教授決定不再招收研究生的消息讓我一下子想起這件事。我想到:以賀衛方教授的名望,想投到他門下的人一定不少,其中或許不乏類似官員這樣的“有用之人”。管他是不是可造之材,哪怕招進來壓根不管他,先找幾個這樣的人帶了再說,這是賀衛方“趨利”的選擇。而他主動停招至少表明,在他的眼裏,帶研究生還是一件嚴肅(甚至“神聖”)的事,而不是用來做利益交換的資源。這令人敬佩。而且,現行的法學研究生招生制度的確存在不少問題,如果他停招的舉動能夠促進問題的解決,甚至哪怕能引起社會對這一問題的反思,他的“反抗”都是有意義的。
然而,用停招研究生這樣一種“不合作”的方式來抗爭,賀衛方教授的做法也不乏可反思之處:
第一個問題:北大的法學研究生招生規則到底合理不合理?
賀衛方停招的理由:“現行法學研究生入學考試設計存在着相當嚴重的缺陷,考兩張綜合卷涵蓋多達10門課程,這種打着對考生全面考查旗號的做法實際上產生的後果卻是削弱了考試應有的專業偏向。尤其是法律史和法理學專業,這樣的考法足以讓那些愛好理論和歷史、並且對此已經有大量閱讀因而很可能‘偏科’的考生被卡在門外。”
賀衛方認爲,考10門課程,考得太多了,削弱了專業偏向。我倒不這麼看。法學是一門博大精深的科學,各個學科並不是孤立的,而需要觸類旁通。學法律史和法理學,是不是對民法、刑法就可以不聞不問?答案絕對是否定的。對於一個合格的法學畢業生來說,考試涉及10門課程,也決不是過高的要求。
這麼考,有沒有可能把“偏才”漏掉?當然有可能。但是,沒有任何一項制度是完美的,既然沒有完美的制度,選擇相對比較合理的規則,就應該是我們的選擇。我以爲,判斷考試規則是不是合理,有兩個原則:是不是有利於選拔人才?是不是公平?而兩者是有關係的:只有公平,才更有利於選拔人才。所以,公平是核心的核心。如果只考一兩門,如果教授是無良教授(像北京交大那位甚至把答案都給“阿芳”做出來的教授),對考生而言,公平將蕩然無存。從整個法學院的角度來考慮,現在的程序在保證公平、選拔人才方面還是非常嚴格的,也能避免人情、面子等給教授招生帶來的干擾。
所以,北大招生規則相對合理,而不是像賀衛方所言有“相當嚴重的缺陷”。
第二個問題:賀衛方有沒有權利“擅自”停招研究生?
關於這個問題,6月28日《中國青年報》“冰點時評”認爲:“博導是一種資格,而非一種義務。作爲博導,賀衛方有選擇帶研究生的權利,卻無必須帶的義務。”先要提醒這位作者一下的是:賀衛方談的問題是針對碩士研究生考試的,也可以由此推斷,他聲明停招的也是碩士研究生。不過,這不妨礙我們辨明其中的是非。
“博導是一種資格”,這沒有問題。但是,國家給一個人這種資格,爲擁有這種資格的人創造更好的條件,不是爲了誰裝點門面,而是讓他們來培養人才。一個人,從他決定從學校(確切講是“國家”)接受這一資格的時候,他同時就獲得了一種義務,一種運用這種資格爲國家培養人才的義務。
如果這麼說還是不清楚,我們不妨設想一個極端的例子:既然賀衛方可以停招,也似乎沒有理由不讓別人停招。如果所有具有這種資格的人都停招,是不是說我們的人才就不要培養了?這種極端情況,當然不會出現,它說明的是:作爲一名導師,帶研究生是他職責的一部分,除非他主動放棄這種資格,否則,在帶還是不帶的問題上,他沒有也不應該有選擇權。
第三個問題:用停招的方式表達對招生規則的不滿是否合適?
主動停招是什麼意思?是“惹不起我躲得起”的不合作,這種態度不是解決問題的思路,這種態度很難認爲是理性的選擇。
上面分析了,北大的招生規則相對合理。不過,這不妨礙有人堅持認爲它非常不合理,我們似乎也沒有理由要求那些認爲非常不合理的人都“理性”對待“不合理的規則”。但是,當用非理性方式反抗自認爲不合理規則的人,是以理性著稱的法律人賀衛方的時候,還是讓人感到一絲遺憾。
按照北大法學院負責人的說法,就此事北大法學院曾兩次召開學術委員會專門研討,並且針對賀教授的具體問題,提出過可以推薦歷史系學生、在錄取時優先等建議。當解決問題的曙光已經出現的時候,我尤其擔心賀衛方非理性做法的負面效應。
對不合理的規則大膽說“不”,賀衛方教授讓我們看到勇氣。然而,一項規則是不是合理,需要我們作出審慎判斷;對那些僅僅自己認爲不合理規則,給予足夠的尊重,更有利於規則的完善,這是賀衛方教授停招研究生帶給我們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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