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農曆除夕至正月十六,允許燃放煙花爆竹。”這是昨天掛在市人大常委會網上的《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中,第10條的有關規定。
這比之前規定中的燃放時間延長了一天。截至記者發稿時止,已有8位網民發表了意見,其中7位對“解禁”表示反對,另一位則建議“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每年農曆除夕、正月初五和正月十五日,上午九點至次日凌晨二點,允許燃放。”
昨天公佈的《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草案共19條,其中有關條例的第5、6、7條都有調整,而令人關注的禁放條款部分也做了微調:把禁放區域明確劃分爲5環內爲禁放區,5環外爲非禁放區;而每年的除夕至正月十六,全市都可以燃放煙花爆竹,但對爆竹煙花的品種和具體區域地點上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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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規定:第十條本市五環路以內的地區爲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五環路以外的地區允許燃放煙花爆竹。
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每年農曆除夕至正月十六,允許燃放煙花爆竹。
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劃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原規定:第七條每年除夕至正月十五,本市允許燃放煙花爆竹。
除前款規定以外,本市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的城鎮地區不得燃放煙花爆竹,其他地區每日8時至22時,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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