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爲了利用社會人才資源爲軍隊建設服務,規範文職人員的聘用和管理,建設高素質的文職人員隊伍,適應軍隊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的需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文職人員,是指按照規定的編制聘用到軍隊工作,履行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同類崗位相應職責的非現役人員。
第三條文職人員實行聘用制度,享有本條例規定的權利,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義務。
第四條文職人員的聘用和管理,應當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公平擇優的原則。
第五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主管全軍的文職人員工作;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負責本單位的文職人員工作。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文職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政治生活,獲得政治榮譽和精神、物質獎勵;
(二)取得工作報酬,享受相應的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障;
(三)獲得履行崗位職責必需的工作條件;
(四)非因規定事由、未經規定程序不被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懲處;
(五)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
(六)按照規定申請人事爭議處理。
第七條文職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於祖國,忠於中國共產黨,努力爲軍隊建設服務;
(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軍隊的有關規章制度;
(三)服從命令,聽從指揮,遵守紀律,保守祕密;
(四)履行聘用合同,根據軍隊需要參加作戰、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處置突發事件;
(五)團結協作,勤奮敬業,恪守職業道德;
(六)學習和掌握履行崗位職責所需要的科學文化和專業知識,提高實際工作能力。
第三章 聘用範圍和崗位設置
第八條軍級以上機關和駐邊遠艱苦地區以外的非作戰部隊(以下統稱聘用單位)的教學、科研、工程、衛生、文體、圖書、檔案等專業技術崗位以及部分管理事務和服務保障等非專業技術崗位,可以聘用文職人員。
文職人員按照聘用的崗位,分爲專業技術文職人員和非專業技術文職人員。
第九條全軍文職人員的編制員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確定。聘用單位文職人員的編制及其調整,由軍隊組織編制主管機關按照組織編制管理權限確定。
第十條文職人員的崗位等級設置:
(一)專業技術崗位等級分爲:初級專業技術崗位、中級專業技術崗位和高級專業技術崗位;
(二)非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由低到高分爲:六級職員崗位、五級職員崗位、四級職員崗位、三級職員崗位和二級職員崗位。
非專業技術崗位各等級,分別與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同類崗位人員的相應職務等級相對應。
第十一條文職人員崗位的名稱、數量和等級,按照規定的編制執行。
第四章 聘用條件
第十二條文職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符合徵集公民服現役的政治條件;
(二)符合聘用崗位的職責要求和相應的資格條件;
(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但是,對從事護理、藝術、體育等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學歷要求可以適當放寬;
(四)身體健康。
文職人員崗位的資格條件,參照同類崗位現役軍官(文職幹部)的專業技術資格或者任職資格條件執行。
文職人員的身體條件,參照應徵公民體格檢查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文職人員首次聘用的最高年齡分別爲:
(一)聘用到初級專業技術崗位或者六級職員、五級職員崗位的,35歲;
(二)聘用到中級專業技術崗位或者四級職員、三級職員崗位的,40歲;
(三)聘用到高級專業技術崗位或者二級職員崗位的,45歲。
第十四條文職人員的最高工作年齡分別爲:
(一)初級專業技術崗位或者六級職員、五級職員崗位的,40歲;
(二)中級專業技術崗位或者四級職員、三級職員崗位的,45歲;
(三)高級專業技術崗位或者二級職員崗位的,男60歲,女55歲;其中在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因工作需要,經軍區級單位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最高工作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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