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閉幕的全國政協十屆十次常委會上,政協委員認爲,營造一個有利於樂善好施的慈善事業機制,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發展。因此,他們建議——建立中國慈善事業機制。
■慈善事業需改變觀念機制
官方資料顯示,目前,中國農村絕對貧困人口約3000萬,城鎮失業下崗者中的貧困人口約3000萬,加上殘疾人、受災人口等其他生活困難者,需要社會救助的人口超過13億總人口的10%以上。
但是,中國先富起來的富人對社會的回報卻不那麼盡如人意。2004年,中國國內入榜的135位慈善家共計捐款9.85億元,約合1億多美元。而2000年至2004年,美國50名最大的慈善家捐款總額是650億美元,其中微軟公司的比爾·蓋茨捐款超過100億美元,他在過去的4年裏共捐款230億美元,相當於他淨資產的54%。
民盟中央在提案中指出,很明顯,這相差的600多倍,並不完全是經濟實力的對比,也有觀念和機制的問題。目前,中國真正建立慈善事業機制,既需要富人的道義、良心的自省,也需要政府從各個層面鼓勵發展慈善事業。
■慈善事業發展的“瓶頸”
由於中國在計劃經濟時代長期由政府包辦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社會慈善事業處於較低發展水平,中國現有慈善公益組織只有約100個,掌握的資金總額不到GDP的0.1%,動員社會資源的能力弱。
民盟中央在向大會提交的發言中分析說,中國的慈善機構維持壟斷格局,成了制度缺陷的“瓶頸”,結果必然使慈善事業依附於政府,無法變成真正的社會公益活動,也就無法吸引更多富人的財富流向公益事業,造福社會。
此外,中國目前還沒有專門規範慈善公益組織的法規條款或行政文件,慈善事業的進入、評估、監管等完整的法律框架尚未形成。正因爲如此,民間的慈善組織難以壯大。
■儘快研究制定慈善事業法
創新中國的慈善體制,改革現行的法律制度已成爲當務之急。民盟中央建議,應儘快研究並制定慈善事業法,單獨頒佈《慈善事業條例》,從法制上統一規範慈善事業的性質、地位和原則。
民盟中央認爲,構建中國特色慈善事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要從慈善公益組織的社會運行標準、管理制度和監督機制着手,既要明確政府監督部門與社會協調機構的組織形式和運作程序,也要明確慈善機構的行爲準則,接受捐贈和實施救助必須公開透明,合理合法,防止借“義演”、“義賣”等合法外衣謀取不正當私利。
其次,應在政策上對慈善事業有所傾斜,對管理規範、運行較好、有較高社會公信度的慈善公益組織進行相關評估,對取得信用資格認證的慈善機構,應享有社會捐贈的優惠政策。參照先進國家的慣例,利用稅收槓桿,對慈善公益捐贈減免稅收,以培育更多民間機構從事慈善事業。
政協委員們還建議,研究考慮開徵遺產稅、所得稅、贈與稅乃至特別消費稅,鼓勵富人積極參與慈善公益事業,擴大捐贈資金量。此外,還應轉變政府職能,擴大慈善事業的社會功能。政府在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方面的部分事務性職能,應逐步轉移給有資質的社會慈善組織,如劃撥部分社會福利基金給慈善組織,用於慈善救助,壯大慈善事業力量,政府主要是加強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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