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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實習記者高博):日前,一位姓董的先生稱,自己的電動自行車放在小區失竊。他居住的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也沒有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正式的物業管理合同,只簽訂了一份業主公約。崔先生每月都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用(包括保安費用)。但是物業公司稱對電動車被盜不負責任。這種情況下,物管公司到底有沒有責任呢?
據瞭解,董先生在物管公司指定的停車地點丟失電動車,物管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關鍵取決於兩點:一是董先生與物管公司是否存在電動車保管合同;二是電動車的丟失是否因物管公司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所致。
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保管合同作爲實踐性合同,只有在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時才成立。董先生僅是將電動車停放在物管公司爲規範管理整個住宅區生活秩序而劃定的專門停車的地方,物管公司既沒有交給董先生停放電動車的有關憑證,也沒有收取董先生的停車管理費。雖然董先生所交物管費中含保安費,但是該保安費並非專門的財產保管費,所以物管公司與崔先生沒有電動車保管合同關係,因而,物管公司對董先生的電動車丟失不負賠償責任。在此提醒廣大居民在與物業公司簽定物業合同時,一定注意將有關條款寫全註明。並注意細節,有時候很多損失其實是自己沒有注意到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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