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社會關注的福建訊通電信有限公司變相公開吸收鉅額公衆存款案,近日已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訊通電信須退還贓款3382750元給原募集人;原公司總經理丁某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訊通電信犯吸收公衆存款罪,判處罰金3萬元。
據悉,2001年五六月間,訊通電信有限公司原總經理丁某,未經訊通網絡科技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和董事會研究決定,也未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擅自印製了《福建訊通電信網絡股份有限公司(籌)簡介》。該簡介對外宣稱公司從註冊資金10萬元發展到1320萬元用了不到1年時間,目前企業總資產已達到4100萬元,將於2001年6月至2002年1月籌建中國訊通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同時,丁某還召開了全體員工動員大會,規定只要有該公司員工的介紹,就可以參與集資,每股股票以3.5元人民幣計算,參與集資人員先到公司財務部門確定股權數和購買金額後,自行到銀行交納集資款,而後憑銀行存款單到公司財務部開具收款收據,並領取蓋有原公司總經理丁某私刻的“福建訊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會”印章的認購股權證明或持股證明。至2001年9月,該公司共向119人募集資金3382750元,所募集資金全部用於公司的經營活動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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