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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4日,省政府原副祕書長王道生父子受賄案在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道生以犯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其子王健被判有期徒刑11年,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401.0914萬元上繳國庫(本報曾作報道)。一審判決後,王道生父子均提起上訴。記者昨日獲悉,在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過程中,王道生父子提出撤訴並獲得批准。
王道生1995年3月起擔任省政府副祕書長。1997年3月,王道生被選舉爲永州市市長。1999年8月31日,王再次被省政府任命爲省政府副祕書長,協管工業、交通、電力、藥品監督等工作。
長沙市中院一審認定,王道生在擔任上述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銷售菸葉、鋼材、撥付資金、收購破產企業、承攬工程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單獨或分別夥同被告人王健(王道生之子,1978年6月10日出生,原系現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培訓中心副主任)等人,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01.0914萬元,其中王健參與收受賄賂人民幣203萬元。王道生、王健父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二人共同或單獨收受他人共計人民幣355萬餘元財物的犯罪事實。案發後,偵查機關已全部追回贓款。
一審庭審過程中,王道生曾誠懇悔罪:“檢察院所指控的內容都是事實,我誠懇地接受法律的懲處。”同時也希望法庭對其兒子“法外施恩,予以最大限度的從寬”。
長沙中院一審以被告人王道生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王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追繳被告人王道生、王健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401.0914萬元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後,王道生、王健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省高院對此案進行二審過程中,王道生、王健分別申請撤回上訴。省高院認爲,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准予王道生、王健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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