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13日一審宣判,中共重慶市委宣傳部原副部長張小川犯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和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其弟張天生犯受賄罪和偷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處沒收財產3萬元和處罰金35萬元。
今年59歲的張小川原任中共重慶市委宣傳部副部長、重慶市廣播電視局(簡稱重慶廣電局)局長、黨組書記;兼任重慶廣電局下屬單位重慶有線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線網絡公司)及重慶廣播電視網絡傳輸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廣電傳輸公司)董事長;1997年10月至1999年12月任重慶有線電視臺(簡稱重慶有線臺)臺長。張小川涉嫌受賄一案,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04年11月28日指定陝西省人民檢察院管轄此案。同年12月27日,張小川因涉嫌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濫用職權被依法逮捕。
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5月,張小川在擔任重慶市廣播電視局局長期間,其弟張天生接受他人請託讓張小川同意購買飛利浦設備,張小川即簽字同意購買飛利浦設備,並督促有關人員儘快辦理。事後,爲了表示感謝,時訊公司總經理楊某送給張天生5萬美元和24萬元人民幣,張天生也告知了張小川。1998年至2003年,張小川在擔任重慶市廣電局局長及重慶有線臺臺長期間,幫助重慶好望傳媒文化公司(簡稱好望公司)承攬到重慶有線臺影視頻道的廣告代理業務。期間,張小川還多次出面協調解決好望公司與重慶有線臺在廣告代理中的糾紛。該公司經理周某爲表示感謝和繼續得到張小川的"關照",先後11次送給張小川共計11.2萬元人民幣、5000美元。1999年至2003年,張小川在擔任重慶廣電局局長期間,將重慶市九龍坡區廣電局播音員董某調到重慶有線臺,並將其提拔爲重慶有線臺廣告部副主任、主任、廣告經營中心常務副主任。爲了感謝張小川在其工作調動、職務升遷等方面給予的"關照",併爲繼續得到"關照",董某先後4次通過張小川之妻王某送給張小川7.5萬元。另外,從1999年1月至2003年3月,張小川還數次接受他人現金共10.3萬元和2000美元。
法院審理認爲,張小川身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弟張天生收受他人賄賂款物53萬元人民幣和5.7萬美元,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張小川還有60.8萬多元人民幣、2.7萬多美元、1.5萬多港幣的鉅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爲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張小川還在其任職重慶市廣電局局長、黨組書記期間,在有線網絡公司(廣電傳輸公司)增資擴股過程中,明知國力天星、風範科技和廣視高新三家公司均不具備投資資格和實力,違犯國家有關規定,將上述三家公司納入融資對象且無視有線網絡公司評估淨資產值爲4.3億多元的事實,不顧廣電局內部股東的合法權益,強行通過股東會決議,從而造成廣電傳輸公司49%的國有股權喪失,致使國家利益受到重大損害;張小川還濫用職權違法同意爲雷諾公司貸款提供擔保,又給廣電傳輸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20萬多元,其上述行爲又構成了濫用職權罪,且濫用職權的情節特別嚴重。張天生利用其與張小川的親屬關係,代爲轉達他人請託事項,經手收受請託人24萬元人民幣和5萬美元的好處費,並告知張小川,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的共犯;另外張天生在擔任重慶瑞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作爲重慶諾德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在管理兩公司期間,偷稅32.49萬多元,且其中三個年度偷稅數額佔應納稅款30%以上,其行爲又構成偷稅罪。故依法判決:張小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又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張天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3萬元;犯偷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3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3萬元、罰金35萬元。張小川、張天生受賄贓款以及張小川的非法所得均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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