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湖南省高院獲悉,該院日前依法維持了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原婁底市委副書記、被告人羅子光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9月至2003年下半年,羅子光利用其擔任中共婁底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委副書記的職務便利,爲歐某在安排職務、爭取扭虧資金,追回工程欠款和撤銷紀律處分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5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3萬元人民幣、1萬美元,共摺合人民幣31.215萬元,其行爲構成受賄罪。羅子光在偵查期間,能如實供述較重的同種罪行,並全部退還所收受的贓款,應當從輕處罰。
法院認爲,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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