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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瑣事一時想不開,天津市一名男子在家中放火企圖自殺,沒想到一把火不僅燒光了家中的所有物品,也把自己送進了班房。15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以放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半的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林某因家庭瑣事產生厭世心理,事發當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林某在本市河西區自己的家中,將食用油淋灑在衣物上,後點燃放火,企圖自殺。火勢蔓延後將屋內空調、冰箱、電視等家電及傢俱燒燬,後被鄰居發現後報警,消防隊及時趕到將火撲滅,被告人林某後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林某在庭審中承認着火的事實,但否認自己故意縱火,並以自己因酒後神志不清,誤用香菸引燃衣物所致爲由,提出其行爲屬於失火罪的辯解意見。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林某因厭世心理,故意縱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爲已構成放火罪,被告人的辯解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採納,故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半。
法官說法
放火罪是指行爲人以積極的行動來追求或者放任危害後果的發生,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它分爲明知自己行爲能夠導致火災卻依舊行動或者知道自己的行爲可能導致火災卻放任災難發生的。
失火罪是指由於過失而引起的火災,行爲人不希望後果出現,但是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由於輕信能夠避免而導致後果發生的。它分爲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對放火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對失火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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