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天氣悶熱。按照約定,記者隨同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檢察院兩名辦案人員去了看守所,採訪了一次特殊的“告知”程序。
要說這事,還得從幾天前記者在採訪中碰到的一件事說起。
7月8日記者瞭解到,記者一直跟蹤報道的一起搶劫案的最後一名嫌疑人就要被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立即找到該院公訴科長張玉萍,她在介紹審查起訴情況時提到的一句話引起了記者的注意。她說:“按以前,今天本可以起訴這件案子了,但我們現在增加了一項新的告知程序:起訴案件必須同時給被告人送達一份告知書,履行了這一程序,案件才能提起公訴。”記者當即提出看看告知書。
接過張玉萍遞過的已由她填好的王志剛搶劫案《適用法律法規公訴人告知書》,記者看到,這份《告知書》詳細列出了被告人王志剛涉嫌搶劫罪的罪名、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實證據、目前採取的強制措施、待移送的機關等情況,特別是詳細填寫了王志剛涉嫌搶劫罪名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在被告人王志剛是否具有從重、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及適用的法律規定一欄裏,記者看到填寫了這樣的內容:在案件審查階段,王志剛能夠投案自首,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和司法解釋《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被告人王志剛涉嫌搶劫罪名的量刑幅度爲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看守所,張玉萍很快辦好了提見王志剛的法律手續。審訊室裏的王志剛認真地看了好幾遍《告知書》,在上面簽上了自己的名字。徵得同意,王志剛接受了記者的採訪。記者問看了《告知書》有什麼想法時,王志剛沉默了好一會兒才說:“我說感謝張檢察官,感謝檢察院,你可能覺得我說的是假話,但這的確是我的心裏話。說實在的,這份告知書提醒了我不要抱僥倖心理。因爲如果不看這份告知書,我絕對會在法庭上翻供的,我原來是這樣決定的。”
“我想,同案幾個人都沒有證明我參與了搶劫,不如一推六二五,堅決不承認自己有搶劫的事,法院就拿我沒有辦法,不會判我的罪。其實,我根本不懂法律,剛纔看了告知書我才知道,我不承認罪行,只要有證據證明,法院照樣判我的刑。我也知道了在法庭上翻供,原來的自首法院就不會認定了,從輕、減輕處罰不但不可能,我的刑期反而可能因此加重。要不是張檢察官提醒,我險些自己害了自己。”
興慶區檢察院檢察長魏順民告訴記者,今年6月初開始推行《適用法律法規公訴人告知制度》以來,該院已經對近20起提起公訴的案件採用了告知制,從使用情況看,採取這種新的告知形式對於促進案件公正處理的確產生了積極效果。興慶區檢察院已經將告知制度作爲機關效能建設的一部分,正式列入《工作效能考覈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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