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非洲留學生從酒吧出來到路邊打車,因故與出租車司機路某發生爭執。另一名非洲留學生見狀,立即湊上前,兩人與路某糾打在一起。警方趕到現場後,平息了事端。經鑑定,路某眼部爲鈍挫傷,肢體爲軟組織挫傷。其中一名留學生也受了傷。爲此,路某花去醫藥費3004元,交通費237元,醫生證明病休37天。隨後路某將兩名留學生告到了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被告遇事不冷靜,導致彼此人身損害,雙方均有一定責任。兩名留學生的共同侵權行爲造成原告人身損害,後果較爲嚴重,對此他們應承擔主要的民事賠償責任。同時,路某也有過錯,判罰兩名留學生應賠償路某醫療費的70%,路某自行承擔30%。
兩名留學生造成路某面部留下疤痕,給他帶來一定的精神損害,因此路某主張30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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