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執行庭的法官們將70餘本賠償款存摺交到天津市多倫道一棟居民樓的衆多居民手中,一起牽扯70多戶的“採光遮陽侵權糾紛案”日前圓滿完結,歷時7年進行維權的居民們終於討回了說法。
一上午,70多起採光糾紛立案
齊先生承租居住在坐落於本市和平區多倫道上的一套公產房內,計租面積近30平方米。齊先生所居住的2號樓與本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其南側建設的5號樓是同一危改建設項目,5號樓爲商品房。隨着5號樓的建設竣工,齊先生卻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對簿公堂。
齊先生訴稱,他的住房有一間居室是採光居室,自2003年元月以來,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近距離地建起環狀包圍他住房的高層建築,而按有關審批文件,該高層12層以下爲合法建築,13層以上無批件。齊先生認爲,開發公司的建設行爲致使他正常的生活被嚴重破壞,房屋貶值。爲維護正常生活,他不得不支出額外費用,而且費用還將無限期增加,故起訴要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立即停止遮擋陽光和妨礙通風的侵權行爲,拆除造成遮擋陽光和妨礙通風的5號樓13層以上的違法建築,並賠償因違法建築遮擋陽光和妨礙通風所造成的身體健康、居住環境、個人隱私以及房屋貶值等經濟損失5萬元。案件審理中,齊先生撤回了有關妨礙通風的賠償請求,增加了如開發公司不能拆除13層以上違法建築,應按房屋全部面積每平方米6000元的標準予以賠償。
與齊先生同住2號樓的70多戶居民因爲陽光被遮擋也有着同樣的不滿。一年前,包括齊先生在內的70多戶居民一起來到和平區法院。面對這樣的情況,和平法院院長劉建國和許多法官一起出面接待。從居民口中,法官們得知,訴訟涉及的5號樓從1998年開始建設時,居民和開發公司之間就屢起爭執,因爲居民的強烈反對,工程曾兩次停工。2003年5號樓蓋成後,居民們又四處走訪。最終在結果不明朗的情況下決定起訴。
瞭解情況後,和平法院立案庭的全體法官集中爲居民們立案。
一年後,70餘戶紛紛獲賠償
隨着時間的推進,案件轉入開庭階段。
在開庭時,房地產開發公司辯稱,其建設的5號樓與2號樓屬於同一規劃設計項目,證件齊全,按規劃設計施工建設,原告反映的問題與被告的施工無因果關係。他們承認擋光事實,但表示目前沒有證據證明責任到底是在規劃部門還是在他們,故不同意原告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訴訟涉及的5號樓12層以下的建設手續齊全,在該樓施工建設工程中,至2004年7月,有關規劃部門對5號樓的其他相關規劃手續和問題尚在辦理和處理中。對於原告所稱的擋光問題,法院委託專門機構進行了司法鑑定。對齊先生所住房屋的鑑定結論爲:一間居室冬至日原受光時間爲3時,現受光時間爲0時,大寒日原受光時間爲3時,現受光時間爲0時。
和平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爲,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按照方便生產、有利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地處理好相鄰關係。被告所開發建設的5號樓工程項目12層以下業已經過有關部門批准,說明其所建建築的合法性。至於該公司是否存在違法建設問題,目前尚在有關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理中,故原告主張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爲,拆除13層以上違法建築的請求,與本案非同一法律關係,法院不予支持。關於5號樓的擋光問題,鑑於鑑定結果顯示其確對原告住房造成遮擋,被告應對因其建設行爲造成的侵權後果負有賠償責任。關於賠償金額及範圍的確定,參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與建設部聯合發佈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有關規定,結合原告原採光時間及現受損後果和多種請求因素,酌情一併一次性解決。關於原告增加的要求被告在不拆除13層以上違法建設的情況下,按住房全部面積每平方米6000元給予賠償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對於齊先生的訴訟,法院作出如下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要求被告拆除13層以上違法建築的請求;被告一次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3萬餘元,逾期給付遲延履行金。對於其餘70多戶提起的訴訟,法院根據他們各自家中陽光被遮擋的不同情況和鑑定結果對他們分別判予了數額不等的賠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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