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日前出臺《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自8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國家對購買和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行爲實行許可管理制度。
《辦法》指出,購買和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應當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和《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未取得上述許可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購買、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
《辦法》規定,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懸掛警示標誌,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並按照《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載明的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裝載數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線、時間和速度運輸,禁止超載、超速行駛;押運人員應當隨車攜帶《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以備查驗。運輸車輛行駛速度在不超過限速標誌的前提下,在高速公路上不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不高於每小時九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不超過每小時六十公里。
《辦法》明確規定,未申領《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購買、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已經購買了劇毒化學品的,責令退回原銷售單位;對已經實施運輸的,扣留運輸車輛,責令購買、使用和承運單位共同派員接受處理;對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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