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爲了給天津建設成節水型城市提供法律保障,天津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19日通過了關於修改《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的決定。今後,凡在再生水供水區域內且再生水水質符合用水標準的,必須使用再生水沖洗道路、車輛,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新修改的條例還明確指出,再生水用戶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再生水水費。
據介紹,此次市人大常委會重點對有關再生水利用管理的條款進行了修改。新修改的條款規定,在再生水供水區域內,再生水水質符合用水標準,有城市綠化、沖洗廁所、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等城市雜用水需要的,應當使用再生水。此外,冷卻用水、洗滌用水、鍋爐用水、工藝用水、產品用水等工業生產用水以及觀賞性景觀的環境用水、溼地用水等環境用水,也要使用再生水;農、林、牧、漁業用水也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不按規定使用再生水而使用地下水、地表水、自來水的,將由排水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據悉,市節約用水辦公室今後覈定用水計劃指標時,將特別覈定使用再生水。
與此同時,條例也對排水管理進行了新規定,凡在排水河防護範圍內,佔用路堤新建或改建專用碼頭、護岸、道路、橋涵、泵站、排灌口、棧橋,埋設和架設各種管線,建設單位都應當持申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建設工程施工設計圖等相關資料到排水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書面答覆。誰擅自施工或佔用、改動、遷移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將被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並處以相應罰款。
再生水用戶應交納水費
經過修改後的《條例》規定按照再生水利用原則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國家標準,符合條件的區域內,必須使用再生水。並規定在再生水供水區域內再生水水質符合用水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使用再生水。城市綠化、衝廁、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使用等城市雜用水;冷卻用水、洗滌用水、鍋爐用水、工藝用水、產品用水等工業生產用水;觀賞性景觀的環境用水、溼地用水等環境用水。而且,農、林、牧、漁業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再生水用戶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再生水水費。
醫療單位排放污水應消毒
記者從修改後的《條例》中瞭解到,新建的排水管道與公共排水設施連接前,建設單位應當持有關資料到公共排水設施管理單位協商辦理連接事宜。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的污水,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水質標準。醫療衛生、生物製品、肉類加工等單位排放的污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嚴格消毒處理,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後,方可排入城市排水設施。
未經處理污水不得排放
這次審議還對原條例中的第二十二條進行了修改,規定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後進行監測。對符合排水水質標準的,在法定期限內核發排水許可證;輕微超標經治理能夠達到排放水質標準的,核發有效期爲一年的排水許可證,限期治理。對嚴重超標不能達到排放水質標準的,不予核發排水許可證。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單位應當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單位處理後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污水處理排放標準。
萬人住宅小區建再生水設施
在本市城市範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再生水利用規劃和建設規範、標準,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水量超過每日250立方米的工業企業或者工業小區;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公寓、綜合性服務樓和高層住宅等建築;規劃人口在1萬人以上的住宅小區;建築面積超過3萬平方米的機關、非企業單位和綜合性文化體育設施。
佔用排水河堤防別超6個月
原《條例》中第四十七條修改爲:因施工需要臨時佔用排水河堤防、閘涵、閘橋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排水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在不影響防汛和排水設施運行、養護、維修的情況下,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書面答覆。施工臨時佔用排水河堤防、閘涵、閘橋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臨時佔用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防汛需要時,應當立即拆除。
擅自施工臨時排水要罰款
在處罰規定中,修改後的《條例》也增加了相應的條款:不辦理排水規劃出路手續、不辦理排水工程施工圖備案手續,擅自與公共排水設施連接或者擅自施工臨時排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經二級處理或者深度處理後,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相關水質標準的非飲用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