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的決定。此次對條例的修改,除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有關行政許可的內容進行修改外,重點對有關再生水利用管理的條款進行了修改,以適應建設節水型城市的要求。
修改後的條例規定:“在再生水供水區域內再生水水質符合用水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使用再生水:(一)城市綠化、衝廁、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等城市雜用水;(二)冷卻用水、洗滌用水、鍋爐用水、工藝用水、產品用水等工業生產用水;(三)觀賞性景觀的環境用水、溼地用水等環境用水。”對有以上情形的,“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在覈定用水計劃指標時,應當覈定使用再生水。”條例還規定:“農、林、牧、漁業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再生水用戶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再生水水費。”修改後條例在法律責任中增加規定:違反規定不按照覈定使用再生水而使用地下水、地表水、自來水的,由排水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修改後的《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對本市依法加大再生水利用推廣力度、建設節水型城市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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