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7月11日,遇難礦工的家屬悲痛欲絕。
新疆阜康神龍煤礦7月11日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井下作業的87名礦工只有4名幸免於難。事故發生後,在采訪過程中,記者所受到的阻攔不為外人所知:現場執行任務的警察對記者說得最多的是『不』、『不許』。而這唯一的解釋 是:上級有指示。
因為有『上級指示』,深夜11時30分,遇難者遺體被大批運出礦井,各媒體記者卻被要求趕到24公裡外的阜康市,參加新聞發布會。堅持留在現場的記者,則被警方一再擴大的警戒線逼至離礦井較遠的辦公樓裡不許出來。一名年長的記者高聲抗議,同樣也被執勤警察推搡離開。
在這個辦公樓裡,煤礦礦主回答記者提問時說:他接受采訪要『上級批准』。幾天後,在阜康市人民醫院,面對記者了解受傷者情況的要求,醫生的回答仍然是:要『上級批准』。
這麼多的禁令,除了類似『不能妨礙搶險救災工作』等理由外,沒有什麼站得住腳的東西。這不禁讓人懷疑:個別『上級』擔心的是,廣大群眾的知情,輿論的壓力,會損害地方、部門乃至個人的利益。
實際上,各種類型突發事件的信息公開,有利於凝聚人心、消除危機和穩定社會,樹立法治政府、責任政府的良好形象;反之,則會延誤危機處理,導致社會不穩定。2003年5月,國務院頒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規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發布應當及時、准確、全面』,對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做出明確規定。而我國政府和人民成功抗擊非典的過程,以事實雄辯地證明:謠言止於媒體、恐慌止於公開。煤礦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信息公開的作用也應當是一樣的。
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知情權,是對政務公開的基本要求。廣大人民群眾只有知情,纔能監督政府部門依法行政、改進工作作風,從源頭上防止腐敗。就新疆阜康神龍煤礦礦難而言,廣大群眾若知其是『無專用通風井、無安全生產許可證、無改擴建資格證書』的『三無』煤礦,在設計生產能力只有3萬噸的情況下,半年內就生產了17萬多噸煤,那麼,這家煤礦還能夠違法、違規生產如此之久,直至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