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例》
昨天,天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例》。天津素有“萬國建築博覽會”之稱,彙集了大量具有很高歷史、文化、科學、藝術、人文價值的歷史風貌建築。保護利用好這些歷史風貌建築,對促進城市建設與社會文化的協調發展,對提高天津的城市影響力、競爭力和知名度,具有非常重要意義。《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例》爲依法保護這些歷史風貌建築提供了法制保障。
條例規定,建成50年以上的建築,有以下8種情形之一的,經社會推薦、專家諮詢委員會評審、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爲歷史風貌建築:(一)建築式樣、結構、材料、施工工藝和工程技術具有建築藝術特色和科學價值;(二)反映本市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時代特色和地域特色;(三)具有異國建築風格特點;(四)著名建築師的代表作品;(五)在革命發展史上具有特殊紀念意義;(六)在產業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鋪、廠房和倉庫等;(七)名人故居;(八)其他具有特殊歷史意義的建築。對於歷史風貌建築集中成片,街區景觀較爲完整、協調的區域,可以確定爲歷史風貌建築區。
對確定爲歷史風貌建築的,條例規定了特殊保護、重點保護和一般保護三個等級。特殊保護的歷史風貌建築,不得改變建築的外部造型、飾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變內部的主體結構、平面佈局和重要裝飾。重點保護的歷史風貌建築,不得改變建築的外部造型、飾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變內部的重要結構和重要裝飾。一般保護的歷史風貌建築,不得改變建築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飾面材料。
條例規定,歷史風貌建築的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和使用人應當對歷史風貌建築承擔保護責任。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承擔修繕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向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申請給予適當補貼。出售政府給予修繕補貼的歷史風貌建築,在同等條件下,歷史風貌建築整理機構可以優先收購。修繕和裝飾裝修歷史風貌建築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範、質量標準和保護圖則的要求,修舊如舊。
條例規定,歷史風貌建築和歷史風貌建築區內禁止9種行爲:(一)在屋頂、露臺、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牆懸空搭建建築物、構築物;(二)擅自拆改院牆、開設門臉、改變建築內部和外部的結構、造型和風格;(三)損壞承重結構、危害建築安全;(四)佔地違章搭建建築物、構築物;(五)違章圈佔道路、衚衕;(六)在建築內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的物品;(七)在庭院、走廊、陽臺、屋頂亂掛或者堆放雜物;(八)沿街或者佔用綠地、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堆放雜物;從事擺賣、生產、加工、修配、機動車清洗和餐飲等經營活動;(九)其他影響歷史風貌建築和歷史風貌建築區保護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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