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舉行的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代表們經過緊張討論,最終通過了《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例》,從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保護分爲三個等級
歷史風貌建築劃爲特殊保護、重點保護和一般保護三個保護等級。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設立保護標誌。
對於特殊保護的歷史風貌建築,不得改變建築的外部造型、飾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變內部的主體結構、平面佈局和重要裝飾時,在歷史風貌建築區的保護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新建建築時,應當在高度、造型、材料等方面與該地區的歷史風貌相協調;原有建築與該地區的歷史風貌不協調的,或者影響、破壞歷史風貌建築區景觀的應當按照保護規劃逐步拆除;不得新建妨礙歷史風貌建築區保護的生產型企業;現有妨礙歷史風貌建築區保護的生產型企業,應當按照歷史風貌建築和歷史風貌建築區保護規劃逐步遷移。
在歷史風貌建築和歷史風貌建築區的周邊建設控制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建築羣和單體建築的高度、體量、用途、色調、建築風格應當與歷史風貌建築和歷史風貌建築區相協調,與原有空間景觀相和諧。在歷史風貌建築上設置牌匾等外部設施的,應當符合該建築的保護要求,並與該建築外部造型相協調。
不得擅自遷移拆除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管理等特殊需要,涉及必須遷移、拆除或異地重建歷史風貌建築的,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方案,經專家諮詢委員會評審,報市人民政府批准。遷移、拆除歷史風貌建築,建設單位應做好建築的詳細測繪、信息記錄和檔案資料保存。歷史風貌建築的用途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歷史風貌建築使用用途的,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或者其委託的申請人應當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件的,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予以覈准。
行政、事業單位使用歷史風貌建築辦公的,按照歷史風貌建築和歷史風貌建築區保護規劃需要騰遷的,應當逐步進行騰遷。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所有的歷史風貌建築,單位無力對歷史風貌建築進行保護的,歷史風貌建築整理機構可以收購。出售政府給予修繕補貼的歷史風貌建築,在同等條件下,歷史風貌建築整理機構可以優先收購。
應當設立專項資金
市和區、縣應設立歷史風貌建築保護專項資金,主要來源市和區、縣財政預算資金、單位和個人的捐贈、直管公有歷史風貌建築產權轉移的部分收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條例》還指出,鼓勵、支持境內外單位和個人以各種形式投資,對本市歷史風貌建築進行保護利用和恢復重建,發展與保護歷史風貌建築相適應的旅遊業和相關產業。鼓勵歷史風貌建築的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和使用人,利用歷史風貌建築開辦展館,對外開放。有重要歷史意義的歷史風貌建築,應當創造條件開闢展室,定時對外開放。
違反規定最高罰五十萬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遷移、拆除歷史風貌建築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並可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改變歷史風貌建築使用用途的,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八類建築定爲“歷史風貌”
《條例》規定,建成五十年以上的建築,其建築樣式、結構、材料、施工工藝和工程技術具有建築藝術特色和科學價值;反映本市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時代特色和地域特色;
具有異國建築風格特點;
著名建築師的代表作品;
在革命發展史上具有特殊紀念意義;
在產業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鋪、廠房和倉庫等;
名人故居;其他具有特殊歷史意義的建築,可以確定爲歷史風貌建築。
符合上述規定但已經滅失的建築,按原貌恢復重建的,也可以確定爲歷史風貌建築。
九種行爲將被禁止
在屋頂、露臺、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牆懸空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擅自拆改院牆、開設門臉、改變建築內部和外部的結構、造型和風格;
損壞承重結構、危害建築安全;
佔地違章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違章圈佔道路、衚衕;
在建築內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的物品;
在庭院、走廊、陽臺、屋頂亂掛或者堆放雜物;
沿街或者佔用綠地、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堆放雜物,從事擺賣、生產、加工、修配、機動車清洗和餐飲等經營活動以及其他影響歷史風貌建築和歷史風貌建築區保護的行爲在歷史風貌建築區內禁止實施;禁止隨意修繕和裝飾裝修歷史風貌建築,如需修繕,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範、質量標準和保護圖則要求,修舊如舊。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承擔修繕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向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申請給予適當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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