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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式風情區馬可·波羅廣場角樓也是天津市著名的風貌建築之一 |
天津市的歷史風貌建築將依法得到更有力的保護。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例》,該條例將從今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它首次對歷史風貌建築的概念進行了法律界定,並對歷史風貌建築區內的9種行爲明令禁止。有重要歷史意義的歷史風貌建築,應當創造條件開闢展室,定時對外開放。
市政府負責組織規劃、房地產、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市歷史風貌建築和歷史風貌建築區保護規劃。本市設立歷史風貌建築保護專家諮詢委員會,負責歷史風貌建築保護的評審工作。條例要求,歷史風貌建築的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和使用人,要對歷史風貌建築承擔保護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歷史風貌建築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並有權對危害歷史風貌建築的行爲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歷史風貌區“規矩”多
今後,在歷史風貌區內搞建設要守不少“規矩”,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新條例規定,在歷史風貌建築區內新建建築時,應當在高度、造型、材料、色調等方面與該地區的歷史風貌相協調;原有建築與該地區的歷史風貌不協調的,或者影響、破壞歷史風貌建築區景觀的,應當按照保護規劃逐步拆除。違反這些規定,將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並處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罰款。同時規定,風貌區內不得新建妨礙歷史風貌建築區保護的生產型企業,現有妨礙歷史風貌建築區保護的生產型企業,要按照規劃逐步遷移,否則將由市或區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遷移,並處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罰款。
歷史風貌建築不能亂拆除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管理等特殊需要,涉及必須遷移、拆除或者異地重建歷史風貌建築的,必須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方案,經專家諮詢委員會評審,報市政府批准。遷移、拆除歷史風貌建築,建設單位應當做好建築的詳細測繪、信息記錄和檔案資料保存。歷史風貌建築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歷史風貌建築使用用途的,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和使用人或者其委託的申請人,應當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件的,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予以覈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擅自拆、移歷史風貌建築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並處以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罰款。
新條例把歷史風貌建築劃分爲特殊保護、重點保護和一般保護三個保護等級。特殊保護的歷史風貌建築,不得改變建築的外部造型、飾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變內部的主體結構、平面佈局和重要裝飾。重點保護的歷史風貌建築,不得改變建築的外部造型、飾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變內部的重要結構和重要裝飾。一般保護的歷史風貌建築,不得改變建築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飾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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