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與一家旅行社簽訂了旅遊合同,出發後卻發現承辦此次旅遊的是另一家旅行社,原來,籤合同的旅行社只是一個“中介”。此次行程中發生了翻車事故,由此出現了遊客的損失該由誰來賠償的問題。天津市南開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兩家旅行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劉某和妻子在2004年5月與本市某商務旅行社簽訂了五臺山、阜平天橋瀑布羣三日遊協議,支付了700餘元旅遊款,購買了旅遊意外險。當月28日晚10時許,劉某夫婦隨團乘車出發。但是,旅遊車上的導遊稱其是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原來,籤合同的某商務旅行社並非真正的承辦者,承辦此次旅行的是某旅行社有限公司。
不幸的是,5月29日凌晨發生了意外,當旅遊車行至阜平縣107國道一涵洞附近時突然掉下山澗,遊客因此受傷。隨即,受傷的人被送到當地醫院進行檢查,30日轉到本市的醫院。劉某夫婦雙雙受傷,劉某經過鑑定被評定爲九級傷殘。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爲劉某夫婦支付了部分醫療費等,劉某夫婦自行負擔了許多費用。於是,劉某夫婦提起訴訟進行索賠,他們將某商務旅行社和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列爲第一、第二被告,要求連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補助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8萬餘元,並返還旅遊費。
法庭上,被告某商務旅行社辯稱,二原告是與他們簽訂了旅遊合同,但旅遊團是由第二被告承辦的,他們只是一箇中介機構,爲某公司承攬客戶。第二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稱,他們確實是此次旅遊的主辦單位,第一被告爲其招攬客人,他們按每位遊客50元向第一被告返錢。但事故發生後,他們已經替二原告支付了前期費用,他們認爲二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應有相關證據和法律依據,否則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爲,二原告是在第二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的旅遊行程中受傷的,所以,對二原告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第二被告應予賠償,並返還旅遊費。第一被告某商務旅行社雖非旅遊的實際承辦人,但旅遊合同是和其簽訂的,後其又擅自將二原告轉給了第二被告,鑑於此,某商務旅行社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在查實各項費用的情況下,一審判決第二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賠償二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共計1.2萬餘元,並給付劉某殘疾賠償金3.2萬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同時返還二原告旅遊費700餘元;第一被告某商務旅行社對上述賠償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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