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起工程欠款糾紛中,債權方當庭出具了兩份工程決算表,一份有債務公司的公章,另一份則沒有。債務公司對決算表不予認可。天津市和平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兩份施工決算表內容完全一致,足以證明債權方已履行了施工義務,由此於前日作出判決,一審判處債務公司如數給付欠款。
今年3月7日,本市開發區某裝飾公司與本市某發展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約定由某裝飾公司爲某發展公司承建的一項燈光夜景照明系統安裝工程進行施工,工程期限爲20余天,工程款爲4.8萬餘元。此後,某裝飾公司履行了施工義務。4月15日,時任某發展公司管理人員的張某和王某與某裝飾公司一起進行了工程結算,因爲工程有增減項,最後確認全部工程款應爲4.9萬餘元,扣除已經給付的1.4萬餘元,某發展公司尚欠某裝飾公司餘款3.4萬餘元。其後,尚欠的工程款卻一直沒到位,某裝飾公司遂將某發展公司告上法庭。
被告某發展公司認爲,某裝飾公司所提交的經由他們公司原任管理人員張某和王某簽字的施工決算表沒有加蓋公司的公章,而且簽字行爲是在工程尚未完工的情況下發生的,所以不予認可,故不同意原告訴請。針對被告的說法,原告某裝飾公司當庭又提交了一份內容相同且蓋有被告公章的施工決算表。而某發展公司提出,張、王二人是從公司離職走後過了一段時間纔將公章交回公司的,所以原告蓋了章的施工決算表作爲證據也不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某裝飾公司施工後就工程發生的增減項及工程決算問題與被告方的管理人員簽訂了施工決算表,張、王二人當時所行使的是職務行爲。同時,原告某裝飾公司前後提交的兩份施工決算表內容一致,足以證明其已履行了施工義務,所以,被告某發展公司應按施工決算表所載明的數額給付工程款。據此,法院一審判令施工單位給付原告欠款3.4萬餘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