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家人錢財的行爲將不作爲搶劫罪來認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臺的《關於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搶劫所輸賭資的行爲一般也不視爲搶劫罪。
據瞭解,1997年《刑法》修訂後,由於搶劫、搶奪犯罪案件的情況比較複雜,各地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問題。爲準確、統一適用法律,最高院對審理搶劫、搶奪犯罪案件中較爲突出的幾個法律適用問題提出了意見。
記者看到,該意見關於搶劫特定財物行爲的定性中規定:爲個人使用,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的,以搶劫罪定罪,但行爲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爲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此外,該意見還擴大了“飛車”搶劫的認定範圍,將以往認定爲搶奪罪的飛車搶奪行爲擴大認定爲搶劫罪,還規定以毒品、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爲對象,實施搶劫的,以搶劫罪定罪,搶劫的違禁品數量作爲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從事多年刑事案件辯護的律師張燕生告訴記者說,家庭內部的搶劫行爲時有發生,比如哥哥搶弟弟學費,孩子爲了上網或者吸毒拿着刀子逼父母要錢等。這些行爲一般介於罪與非罪之邊緣,以往有的法院對此行爲的認定也有不同的結果,此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張律師認爲,搶劫家人畢竟是由於家庭內部矛盾引發的,而且多發生在青少年中。如果一律以搶劫罪來認定的話,量刑會比較重,起刑就是三年,無論對家庭還是對面他們個人都沒有太大的益處。而假如按傷害罪來認定的話,輕微傷則不構成犯罪,量刑上總體要比搶劫罪輕。同樣,搶回自己輸掉的錢也是遊離在罪與非罪之間,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後不會導致不同法院量刑不平衡的現象。該意見對各法院在處理以往罪與非罪界限上有着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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