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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夫婦因買房急需錢以雙方的名義共同向女方的父母借了1.9萬元,不久後雙方離婚,法院判令二人各承擔一半借款。但日前,女方的父母以房價上漲爲由,將前女婿訴上法庭,要求其按房價的上漲比例多還欠款。法院經審理,未支持原告方的這一訴求,判令被告李某償還欠款9600元,同時按相關規定支付利息。
女方父母訴稱,其女兒與李某於1998年2月向他們借款1.9萬元,用於購買天津市河西區某小區獨單一套,去年,女兒與李某經法院判決離婚,當時法院判令雙方各承擔債務9600元。老兩口稱,該房現已漲到12.5萬元,被告應償還的9600元當時佔總房款的12.3%,按此比例現在應還1.5萬餘元,以此爲由將前任女婿告上法庭。
庭上,被告李某辯稱,他在與原告之女離婚時就對此債務有異議,同時兩原告的起訴已超過了訴訟時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觀點
河北區法院經審理,確認了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但認爲原告提出因房價上漲要求被告按上漲比例給付增長款的請求與法律相悖,沒有支持該主張,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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