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服務公司僱員在擦玻璃時不慎從三樓墜落,落下後不偏不倚恰好砸到一名在樓下回收工程下腳料的男子身上,將其砸致骨折,由此引發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僱員所屬的家庭服務公司日前被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賠償傷者的相應損失。
何某於2001年來津,從事個體回收廢舊物品工作。今年3月31日下午,何某在河北區小樹林一處場院回收工程下腳料,突然間,空中“飛”下一人,直砸在何某身上。原來,正在三樓擦玻璃的一名某家庭服務有限公司的僱員不慎墜樓。事發後,被砸致昏迷的何某被送到醫院搶救。經診斷,何某左跟距關節開放性脫位、左跟距關節撕脫骨折、胸口椎體壓縮性骨折、右第5肋骨骨折。截至訴訟,何某花去醫藥費6800元,並且還需繼續治療。在何某住院期間,主要由其妻子和弟弟陪護,一應費用也都是何某自己支付。後在無力支付費用的情況下,何某將某家庭服務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要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1.6萬餘元,並要求給付預支醫藥費3萬元。
法庭上,作爲被告的某家庭服務有限公司承認僱員砸傷原告的事實,但只同意給付實際發生的費用,不同意原告其他訴請。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僱員在從事僱用活動中,不慎從樓上墜落,致使原告受傷。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用活動中,致他人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原告訴請被告賠償應予支持。但醫療費的賠償應以實際發生的數額爲準,至於後期治療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後另案解決。由此,在確定誤工費、護理費等賠償標準之後,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在判決生效後立即給付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7700餘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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