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男子劉某下班走出廠院時,被突然倒下的大門砸成股骨頸骨折。事發後,單位對劉某進行了賠償。但是劉某此後又進行了治療。劉某認爲,單位應承擔他已發生的繼續治療費用和其他損失。日前,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支持了劉某的訴訟請求,判令單位賠償劉某各項損失2萬餘元。
某壓縮機公司用其所有的廠房與一家公司合作對外承攬加工業務,50歲的劉某在此打工。事發當晚10時許,劉某下班後與同事一起走出院門時,大門突然倒下,壓在了劉某的雙腿上。被同事解救出來後,劉某被送到醫院搶救。次日凌晨,經醫院診斷,劉某爲右股骨頸骨折。兩日後,劉某進行了手術。出院後,劉某曾就相關費用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壓縮機公司給付相關費用。但是,劉某在事發後的一年多時間內,除在醫院取藥治療外,還住院做了內固定術,共花去醫療費8900餘元。經交涉未果,劉某再一次提起訴訟,要求壓縮機公司賠償其各項費用2.2萬餘元。但壓縮機公司只同意負擔部分費用。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令壓縮機公司於判決生效後,賠償劉某醫療費8900餘元,誤工費10900餘元,以及護理費、營養費、就醫車費等,共計人民幣2萬餘元。判決後,壓縮機公司不服,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而劉某則表示同意原審判決。
一中院經審理認爲,劉某的人身損害發生,與壓縮機公司有直接的因果關係,系該公司對其所有房屋設施管理不作爲導致的,因此壓縮機公司負擔全部賠償責任並無不妥。原審法院依法律相關規定及雙方實際情況,就各項費用的計算並無不妥,應予以確認。壓縮機公司的上訴請求,證據和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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