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口頭約定,一男子到一家公司爲其倉庫鋪油氈,未料,施工中該男子從房頂摔下被燙傷,遂向該公司提出索賠,並由此成訟。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了雙方存在承攬關係,但認爲被告公司負責人在該男子工作中已告知其注意安全,被告無過錯,故判決駁回了原告訴求。
原告王某訴稱,他是從事燙油、鋪油氈業務的專業人員,與被告某家用品有限公司達成口頭協議,由其爲該公司車間改造的倉庫房頂燙油鋪油氈。2004年3月28日,王某在鋪到第三卷時提油壺從房頂漏下去,左手被油燙傷,經醫院診斷爲“左上肢二度到三度燙傷,總面積4%”,住院進行手術,還需二次手術。王某稱被告房頂年久失修,又未給予必要的防護工具和採取防護措施。且事發後,被告置之不理,使原告人身和精神受到傷害和經濟損失,故起訴,要求被告進行賠償。
被告某家用品有限公司辯稱,原告訴訟主體錯誤,原、被告未簽過任何協議。出事地點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個人租賃的閒置廠房,與該公司無關,且在原告王某工作過程中,趙某已告知其注意安全。故要求駁回原告的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爲,趙某租用該閒置廠房,用於由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該家用品有限公司的生產車間。趙某是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燙油氈的房屋又是該公司的生產車間,故認定被告系本案適格主體。且從原、被告口頭協議的內容看,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燙油鋪油氈的工作,原告提供工具,被告提供原料及給付原告一定報酬。因此,雙方之間的關係屬承攬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庭審中,已證明被告在原告工作中已盡到告知其注意安全之義務,故被告無過錯。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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