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搶劫家人錢財的行爲將一般不作爲搶劫罪認定,而是依手段、情節不同,以故意傷害罪等罪名論處。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相關負責人指出,對這種行爲,視其手段、情節不同進行定罪。如果是以故意傷害獲取家人財產的,以故意傷害罪論處;以故意殺人獲取財產的,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只採取一般暴力手段,且未造成傷害後果的,則一般不以犯罪論處。
據介紹,1997年刑法修訂後,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對審理搶劫案件、搶奪案件發佈了相關司法解釋。但由於這兩種犯罪的情況比較複雜,各地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仍遇到了不少新問題。該意見將爲準確、統一適用法律提供更爲明晰的平臺。
根據該意見,行爲人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爲搶劫對象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該位負責人表示,對此也將視手段、情節的不同進行定罪。如以故意傷害獲取其所輸賭資的,以故意傷害罪論處;以故意殺人獲取賭資的,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對目前呈高發趨勢的飛車搶物行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1)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機奪取財物的;(2)駕駛車輛強搶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採取強拉硬拽方法劫取財物的;(3)行爲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後果,仍然強行奪取並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後果的。
該意見還對搶劫罪與綁架罪、搶劫罪與尋釁滋事的界限分別做出限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