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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的部分牌照
這是武強縣交警大隊已經停建的別墅住宅區(7月1日拍攝)
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武強縣交警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交警大隊原大隊長耿同玲犯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7月8日,新華社『新華視點』欄目以《如此『創收』——河北省8縣部分交警違法辦理機動車證照竟達11萬餘個》為題,報道了河北武強縣等交警部門異地違法辦證的問題。
據介紹,2000年初,武強縣交警大隊原大隊長耿同玲、武強縣交警大隊車管站原副站長耿鶴峰利用職權,伙同被告李秀鳳、趙建書夫婦采取低價收費、收費少入賬及辦理駕駛證時以舊換新等方法,違規跨區域為外地摩托車、農用車辦理牌照及駕駛證。自2000年至2004年9月,共為外地辦理機動車駕駛證16780個,牌照11757個,違規收入近350萬元。除分兩次上繳衡水市交警支隊133萬多元外,其餘215萬多元截流資金用於本單位賬外開支,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390多萬元,嚴重影響了機動車輛的正常管理秩序。證照販子李秀鳳、趙建書夫婦通過違法辦證獲取了巨額非法利益。
武強縣檢察機關起訴稱,為逃避依法查處,被告人耿同玲、趙國勝、孫連旭利用職權於2001年3月將2000年武強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為外地辦理證照收入的240餘萬元截流資金的賬目及單據銷毀,嚴重影響了檢察機關對武強交警大隊涉嫌犯罪問題的依法查處。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耿同玲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李秀鳳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被告人耿鶴峰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被告人趙國勝犯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孫連旭犯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依法追繳被告人李秀鳳夫婦用違法所得購買的天津市商品房兩套、車位兩個、轎車兩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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