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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處分只能解除不能撤
從天津市教委獲悉,本市各高校(含獨立設置的高職學院)依據教育部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重新制定的“校規”、“校紀”也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適用於所有的在校學生。爲使各校新規更加規範,體現《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原則規定,市教委出臺了《關於進一步修訂天津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各高校自主制定的細則規定進行了規範。
《意見》從形式和內容兩方面對學校制定細則提出明確要求。對形式的要求主要有:1、學校制定的規定名稱不能用“條例”二字冠名,可以用“規定”或者“辦法”。2、學校規定的內容要按條說事,每條只講一件事。3、如是禁止性的規定,要用“不得”或“禁止”;如是義務性的規定,要用“應當”或“必須”;如是授權性的規定,要用“可以”。
對於學校制定“新規”的內容,市教委要求不得與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相沖突或者牴觸,不能創設新規則。在學校規定的總則裏還要明示出適用對象,是研究生、本科生還是高職高專學生等。在對學生的學籍管理上,《意見》要求,學校可以規定試讀制度,但在試讀期內不得取消學生的學籍。學生因各種非正常原因離校(例如退學、開除學籍等),學校不應該規定限制性條件不發給學生學業證明。新生入學時要注意先複查後註冊,即只有複查合格之後纔可以爲學生註冊,取得學籍。對於學位問題,將不再在新“校規”裏詳細說明,要按照國家關於學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在對學生進行處分的處理辦法上,市教委明確,學校各類開除學籍的處分,由學校自主決定,處分決定只是向市教委備案,而不再規定由市教委審覈、批准。學校對學生的各類處分,要按教育部規定存入學生檔案,而不得從檔案中撤出。對於學生處分,只要處理正確,就不得使用“撤銷留校察看處分”等字樣,只能用“解除”。對學生的各類處分只由學校決定,學校內設機構不能作出決定。學校在規定學生違紀處分時,不能自設學校的“沒收”、“罰款”等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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