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八師中級人民法院7月29日召開公開審判大會,對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的昌吉回族自治州銀監局長被害案進行終審裁定,犯有搶劫罪的罪犯張志傑、徐聯江、李虎、徐陽等4名罪犯伏法。
法院查明,2004年7月,曾兩度刑滿釋放的張志傑答應爲被告人馮向陽買一輛二手“奧迪”牌轎車,約定價錢爲7萬元。事後張志傑夥同獄友徐聯江共謀搶劫一輛“奧迪”車並收取了馮向陽預付的購車定金1萬元。2004年8月15日凌晨,張徐兩人攜帶了仿製五四式手槍、匕首、手銬、假公安證件等作案工具,以公安人員辦案爲由,在烏昌一級公路三坪農場路段將昌吉回族自治州銀監局局長周文和乘坐的昌吉州城市信用聯社司機王建壽駕駛的“奧迪”車攔停,並把“奧迪”車劫持至石河子市43小區苗圃林中。張志傑、徐聯江分別手持仿五四式手搶和匕首將周、王兩人殺害,並用匕首割下週、王二人頭顱,拋至附近渠中,搶走“奧迪”車及死者的手機現金等物,又在烏魯木齊市焚燒車上物品後返回石河子市。
事後,張志傑以7萬元的價格將價值54萬元“奧迪”轎車賣給馮向陽。法院查明,張志傑作案用仿真手槍是陸海明應張的要求於2004年2月花5000元錢從吉木薩爾縣的黃潮海處購得。張志傑作案用“甘肅省公安廳執勤證”是被告人吳建林私刻公章僞造的。同時還查明,張志鋼在2004年4月和8月兩次爲張志傑儲存槍彈,馮向陽收購併窩贓張志傑搶得的奧迪車和彭建華私藏軍用子彈60多發的犯罪事實。
另外,法院還查明:早在2001年10月16日,張志傑還夥同李虎、徐陽在甘肅省定西縣以買古玩爲名搶劫文物並殺害該縣物價局工作人員莫俊祥。2003年7月2日,張志傑還夥同李朝祥、秦龍、胡玉瑞、鄧新強在石河子大學農學院試驗場盜竊黑白花奶牛一頭。
2005年4月13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八師中院一審宣判,張志傑、徐聯江、李虎、徐陽被判處死刑。爲張志傑購買槍支和製造假證件的陸海明、吳建林、秦龍、馮向陽、胡玉瑞、鄧新強、張志剛、彭建華等人的行爲也分別構成了犯罪而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
一審判決後,張志傑、李虎等人提出了上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據此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書覈准了一審法院作出的判處張志傑等四人的死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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