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曾連續報道的天津市語言學會與天津市某高校教師沈某關於侵害名譽權一案,日前有了新的進展,語言學會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違反法律程序爲由提起上訴,天津市二中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天津市語言學會在上訴狀中稱,在對一審判決書進行冷靜而認真的研究後,認爲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違反法律程序。語言學會認爲,本案癥結在於徹底查清並證實沈某《求是集》收入的多篇論文,在首次發表之前與署名作者(天津作者12篇、江蘇作者1篇等)是否存在着真正的合作關係,僅憑其中一署名作者事後的一紙所謂“合作”的證言,並不能推翻這些著述在首次發表時署名的事實。語言學會同時指出,如果跳出個案窠臼,從整個學術大環境這個角度分析:極少數原作者爲達到個人目的,將多年前已獨立完成並單獨署名發表或出版的著述,或隨意賜予他人,或幕後交易轉讓,或更名再度發表等等。其危害在於——以往的抄襲者,總戰戰兢兢如履薄冰般地度日,生怕被揭露;但聯手作弊者卻不然,自恃有原作者的撐腰而恣意妄爲。這種學術違規的新動向、新手段,應引起學界同仁的關注與警覺。
語言學會表示,如果對這種學術不端行爲給予認同和支持,給抄襲醜行披上合法的外衣,那麼投機造假者就可毫不費力地步入合作者行列,堂而皇之地享有他人早已發表或出版著述的著作權。這種顯而易見的造假行徑,是對原發表刊物、出版機構的侵權,是對廣大讀者的欺騙,也是對學術聖殿的褻瀆,其後果是——學術規範橫遭踐踏,成果認定無章可循。如按這種荒唐的邏輯行事,那麼在今後職稱評定過程中,只要幕後交易搞定,就可以隨意將他人成果填報爲個人獨著,就可以完全不受原作署名事實的約束,而且誰要揭露,誰就侵害了他的名譽權。此門一開,後患無窮!因而,對於這種邏輯,必須嚴加批判。維護學術規範、淨化學術空氣、揭露違反學術規範的不端行爲,是學界每一位正直學者的神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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