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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的餘斌感覺很無奈
昨日,本報獨家報道的《副市長受賄濟貧被判緩刑》引起衆多讀者的關注,記者在第一時間連線湖南臨湘採訪了具有爭議的原湖南臨湘市副市長餘斌,以探究其受賄濟貧的真實內心世界。
目前心裏很平靜
記者:今天本報率先將您的另類受賄事件報道出來後,引起了較大的反響,你看到報道了嗎?
餘斌:是的,我今天從網絡上看到了,各種評論也比較多。
記者:根據新浪網的調查顯示,很多網民在支持你,認爲你不夠成受賄罪。同時讀者想了解的是,您從當初的鐵腕紀委書記到今天被判緩刑,面對巨大的落差,你心裏是怎麼想的?
餘斌:心裏經過這麼多天的風風雨雨,感覺不到什麼了,在哪裏都可以做自己的事。對於我來說,感覺還是很平穩,也想得比較開。
受賄濟貧迫於無奈
記者:您爲什麼要用受賄的錢用於濟貧呢?
餘斌:這是現實所迫,沒辦法的辦法。比如說,2003年春節,三個下崗職工找到政府來,坐在市長辦公室不走。市長把我找去了,要我接待他們,他們的要求很低,“過春節了我們下崗職工家裏沒有一條魚,沒有一斤肉,這個年怎麼過?”一提這個問題,我就拿了600塊錢給了祕書科,安排給下崗職工每人200塊錢買點肉買點魚過春節。如果我當時沒錢,就這麼點現實的問題可能我都沒辦法解決。因爲作爲副市長每年能夠自己支配的費用僅僅一萬元。
記者:那麼,這筆費用在當地來講能做些什麼事情?
餘斌:一萬塊錢包括車輛的加油,維修等等都包括在內了,基本上還不夠一部車一年的燒油費用。我就是這麼一種現狀!
受賄爲解燃眉之急
記者:當初您也是紀委書記,您在受賄的時候,應該知道這是觸犯法律的行爲。
餘斌:對,我之所以去拿,是我認爲這夠不成刑法的處罰標準。
記者:您既然受賄了,爲什麼不把贓款上繳給有關部門?
餘斌:錢上交了後我就沒有支配權了,因爲我籌錢就是爲了解決燃眉之急。我交了之後根本不能解決問題,我還籌什麼錢啊,那我就拒絕,乾脆不收了。
記者:如此看來,您受賄的目的和出發點都是很明確的。
餘斌:對。但檢察院在我的案子當中根本沒查我受賄的錢用於何處。
90%的人支持我
記者:您以前的同事是怎麼看待您這個問題的?
餘斌:你可以到臨湘,到我曾經工作的崗位上來看看,包括地方的老百姓。我可以毫不謙虛地說,至少90%%以上的人認爲我做得對。我們臨湘人對我確實是不錯,感覺現在很多人比你在崗位上對你還要好。
記者:您認爲您是做了一個好官嗎?
餘斌:你知道別人開玩笑怎麼跟我說嗎?他們說我是黨的政策的忠實履行者,絲毫不動搖。(笑)
記者:您自認做了個好官,但法律這麼對你,你覺得是否公平?
餘斌:不公平,說句實話,我問心無愧。
現在工資依然照領
記者:您還是黨員嗎?
餘斌:到現在組織上還沒開除我的公職和黨籍。
記者:哦,哪您現在還行使副市長的職能嗎?
餘斌:不,休息了。工資還在給我發,這樣也是很不錯了。
被收拆遷款至今未退
記者:當初您作爲主管城建的副市長,家裏房子拆遷,您母親曾打電話給你要求晚些拆,您還生氣地掛斷母親電話。
餘斌:這個是的,因爲我自己住在拆遷範圍內,你都不帶頭拆,怎麼讓別人拆?
記者:案發後,當年的拆遷款36萬怎麼也當作贓款被檢察機關拿走了?
餘斌:錢到現在還沒退給我,我現在還沒找過他們。
記者:您有沒有打算在事情終結的時候,離開臨湘?
餘斌:這個我倒無所謂,但我覺得離開或者不離開都可以,到時隨緣吧。
跑官現象很普遍
記者:您是否認同好官難做,只好通過劍走偏鋒的說法?
餘斌:這個我感受很深的,事實確實是這樣,也是比較現實的。
記者:有不少人說您是傻瓜,既然受賄了爲什麼不自己用?
餘斌:其他受賄的官員做不到我這一點。我希望大家對我這個問題討論一下。
記者:是什麼導致您在執政問題上存在着困惑?
餘斌:主要是幹部體制問題,你想得到提拔你就得送,就得跑。我從當鄉鎮黨委書記、監察局長、教育局長、副市長,都是自己幹出來的,沒有拿過一分錢送人。所以領導不大喜歡我。
記者:跑、送當官在你們當地很普遍嗎?
餘斌:嗯,相當普遍。記者:主要跟誰跑、送?
餘斌:領導啊,找書記是最好的。(笑)本報記者郎清相
律師說法
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徐麗霞:贓款流向無關罪名構成
“餘斌案從根本上來說,是法律與道德的衝突,站在不同角度會產生不同的觀點,但不可否認的事實是餘斌受賄罪名成立”,“儘管我同情他,但法不容情”,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徐麗霞律師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達了上述觀點。
情有可原法不容情
徐麗霞認爲餘斌案對於律師來講是個嶄新的課題。從法律的角度看,如果餘斌的行爲確實構成了一種受賄行爲,那麼就不用考慮受賄款項用於何處。不爭的事實是餘斌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受賄,並佔爲己有後再去使用。“佔有就是法律上認爲的受賄,性質無法改變。如何使用受賄款項不會影響罪名的構成”。
徐麗霞同時認爲,當地法院在量刑時已經充分考慮到餘斌受賄濟貧這一因素。但餘斌的這種行爲實際上是擾亂了公務員的廉潔行爲,如果公務員都這麼去做,這是法律完全不允許的。
取得支配權即算佔有
按照《刑法》383條規定,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佔爲己有就是一種受賄性質。但餘斌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稱贓款沒有佔爲己有,所以構不成受賄罪名。
“餘斌覺得很坦然,是因爲他沒有拿受賄的錢去揮霍,因爲在我們所接觸的受賄案件當事人中,都是拿去揮霍、消費,像餘斌這種情況在全國應該是絕無僅有。”徐麗霞說。“但從法律角度分析,必須是佔爲己有纔可能擁有受賄款的支配權,拿受賄錢濟貧的前提是從行賄人手裏拿到了錢取得了支配權。即已構成受賄。”
徐麗霞介紹說,前幾年可可西里的保護藏羚羊志願隊,在沒有任何經費的情況下,變賣部分收繳的贓物受到懲處,曾經在社會上引起很大的爭議。餘斌案和它非常相似,他們的本意和願望都是善意的。
餘斌案並非腐敗案
徐麗霞不認爲餘斌案是一件官員腐敗案件。餘斌實際上是採取一種非法的方式,來實現他自己的一種善意目的,而腐敗的性質是腐化和墮落。
儘管這種非法方式引起了一定爭議,但餘斌案在判決時,還是把出於善意受賄濟貧等因素充分考慮在案件內。“如果按照正常的量刑標準,受賄10萬元以上可以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9.5萬元的受賄額應該在5年以上10年以下,餘斌判三緩五,法院在考慮的時候應該適用了情節顯著輕微條款”,徐麗霞說,“這種判決不會對法律判決的公正性產生任何動搖,有時候合情合理的事情不一定合法。儘管目的和願望是善意的,都不可以超越法律的底線。”
網上調查
另類受賄引發網上爭論
本報昨日報道的湖南臨湘市副市長餘斌因受賄款濟貧被判緩刑,各大門戶網站轉發後,引發各界激烈爭議。
搜狐網站“您認爲他爲什麼要用受賄款扶貧?”的調查顯示,截至2日下午6時,共有33698網友投票,其中22.71%認爲他是撈取政績和名譽,東窗事發還可以有託辭,另有77.29%認爲好官難做,爲民謀利又沒有資金,只能走偏道。在“您認爲他應不應該判刑?”的調查中,51.80%認爲不應該,情有可原。
新浪網站“您認爲湖南臨湘市副市長拿受賄款扶困濟貧是否構成受賄罪?”的調查顯示,截至下午6時共有52523人投票,其中66.62%認爲收受的財物全部用於公務活動,沒有據爲己有,不構成受賄罪,23.5%認爲構成受賄罪,贓款的去向不影響受賄罪的構成。
“您認爲法庭對湖南臨湘市副市長的判決是否公平?”的調查中認爲不公平的佔72.26%,認爲公平的佔17.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