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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等5部委爲適應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進一步規範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工作,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維護國家文化安全,促進文化產業健康有序發展,聯合制定了《關於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相關工作提出了明確的“允許”和“禁止”事項。
《意見》允許外商以獨資或合資、合作的方式設立包裝裝潢印刷、書報刊分銷、可錄類光盤生產、藝術品經營等企業。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佔有主導地位的條件下,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的方式設立出版物印刷和只讀類光盤複製等企業。在不損害我國審查音像製品內容的權利的情況下,允許外商以合作且中方佔有主導地位的方式設立除電影之外的音像製品分銷企業。
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佔有主導地位的條件下,《意見》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的方式設立和經營演出場所、電影院、演出經紀機構、電影技術等企業,參與國有書報刊音像製品發行企業股份制改造。
《意見》禁止外商投資設立和經營新聞機構、廣播電臺(站)、電視臺(站)、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廣播電視節目製作及播放公司、電影製作公司、互聯網文化經營機構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港澳除外)、文藝表演團體、電影進口和發行及錄像放映公司。禁止外商投資從事書報刊的出版、總髮行和進口業務,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出版、製作、總髮行和進口業務,以及利用信息網絡開展視聽節目服務、新聞網站和互聯網出版等業務。外商不得通過出版物分銷、印刷、廣告、文化設施改造等經營活動,變相進入頻道、頻率、版面、編輯和出版等宣傳業務領域。
《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爲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和《關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指出,調整對文化企業的稅收政策,旨在貫徹落實中央和國務院有關精神,推動文化體制改革,促進文化產業發展。
根據第一個通知,在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爲企業後,將免徵企業所得稅;同時,原有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將繼續執行。由財政部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製爲企業,對其自用房產、土地和車船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通知還規定,文化產品出口按照國家現行稅法規定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對在境外提供文化勞務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徵營業稅,免徵企業所得稅;對生產重點文化產品進口所需要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根據第二個通知,在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對政府鼓勵的新辦文化企業(包括文藝表演團體、文化藝術演出經紀企業等18類),自工商註冊登記起,將免徵3年企業所得稅;試點文化集團的核心企業對其成員企業100%投資控股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後可合併交納企業所得稅。
此外,通知還對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和試點單位將享受的一系列稅收優惠作出規定。這兩個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均爲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解讀
文化領域外商投資進入間歇期投資更加規範
國家發改委體改所研究員齊勇鋒看來,五部委下發的《關於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干意見》釋放了比以前的政策更爲嚴格的信號。
“《意見》和10號文件有所不同,在10號文件裏分鼓勵、允許和禁止三個內容,而《意見》裏則沒有了鼓勵,並且最後面還有些非常嚴格的要求。”齊勇鋒告訴記者,“對照這兩個文件,可以看出我們國家在文化領域對內外資是實行有區別的政策,而不像經濟領域實行一視同仁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明確提到了,外商不得通過出版物分銷、印刷、廣告、文化設施改造等經營活動,變相進入頻道、頻率、版面、編輯和出版等宣傳業務領域。“這鮮明體現了進一步規範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工作,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及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出臺背景。”齊勇鋒說。
面對“文化貿易逆差”中國該當何爲?
據報道,近年來在文藝演出市場,引進和派出每場收入比爲10∶1;出版市場,引進與輸出比爲6.84∶1;版權貿易,引進與輸出比爲10.3∶1,就圖書版權而言,中國就引進12516項,輸出僅爲81項。
面對全球文化市場上強勢的西方文化產品,我們該如何努力才能佔有一席之地?作爲一個發展中的經濟大國,如何適時地做出調整,藉助北京2008年奧運會、2010年上海世博會等極佳展示機會,重建文化中國的國際形象,將具有5000年文明傳統、又經過現代轉換的中華文化傳播到世界上去,這是歷史賦予我們的使命、挑戰和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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