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高院公佈了我市公檢法三家聯合簽發的《關於辦理搖頭丸、氯胺酮等毒品違法犯罪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首次以規範性文件的形式,明確新型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K粉案數量上升
據市高院刑一庭副庭長鬍紅軍介紹,吸食搖頭丸、氯胺酮(俗稱K粉)等新型毒品之後,人處於亢奮狀態,易引發社會治安、刑事案件。自2001年以來,我市因涉及新型毒品而引發的刑事案件呈急劇上升趨勢。但是,我國現行法律對新型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過於籠統,增加了司法機關打擊此類犯罪的難度。
日前,由市高院牽頭,會同公檢等部門聯合簽發《意見》,以解決打擊新型毒品犯罪中的定罪量刑問題,同時明確了新型毒品的種類。
只要販賣就追刑
《意見》第三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搖頭丸不滿20克、K粉等不滿50克的,依照刑法第347條追究刑事責任——只要販賣搖頭丸和K粉,不論多少,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如果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搖頭丸、K粉等毒品的;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搖頭丸、K粉等毒品的;向多人或多次販賣搖頭丸、K粉等毒品的均屬於刑法上的“情節嚴重”,將依法重處。
最高可以判死刑
《意見》第一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搖頭丸100克以上、K粉等500克以上的,應認定爲刑法相關條款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視其情節判處有期徒刑15年以上、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如果走私、販賣不同種類的毒品,應先對其成分進行鑑定,以其中量刑幅度最重的毒品作爲量刑基礎,其他毒品作爲量刑情節,從重處罰。
醫院販毒查院長
《意見》第五條規定,單位從事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搖頭丸、氯氨酮等毒品犯罪活動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第七條規定,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氯氨酮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胡紅軍解釋說,一些製藥廠、醫藥公司和醫院等單位依法制造或使用氯氨酮,其中個別單位將其販賣給吸毒人員,一般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1000元以上罰金。同時,根據具體情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刑事責任。
如果醫院非法販賣氯氨酮,除了處以罰金外,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根據具體情況,可能追究到院長身上。據瞭解,目前我市還沒發現這類刑事案件。
請人吸毒要處理
《意見》第六條規定,引誘、教唆、欺騙、強迫、容留他人吸食搖頭丸或K粉等毒品的,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
胡紅軍解釋說,如果把搖頭丸或K粉等毒品作爲“禮物”,請別人吸食,將按照以上條款追究。如果娛樂場所對吸食搖頭丸或K粉等行爲知情不舉,也將受到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