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制止和堅決糾正用國有文物送禮的違法行爲。
據報道,最近一些地方出現用國有文物送禮的違法現象,特別是個別革命老區的政府機關,也採用拿國有文物向上級部門負責人送禮的方法,跑項目要經費。這一現象引起了國家文物局的重視,編髮通知要求制止類似行爲。
通知指出,《文物保護法》已經明確規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依法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具有收藏價值的雕塑和建築構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收藏。考古發掘的文物,應當登記造冊,由文物收藏、保護和研究機構妥善保管。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不得將館藏文物贈予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文物保護方面的專家說,目前在個別地方,拿着國有文物這樣的“大禮”爲地方辦事,似乎還蒙上了一層爲地方和百姓利益着想的“遮羞布”;實際上,這種行爲不僅嚴重違反了《文物保護法》,而且破壞了文物保護和管理的秩序,是國有財產和重要的文物資源遭到流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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