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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關注的合肥涉黑第一案日前經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黑老大”胡斌已被執行死刑。此案16名上訴人中,除胡旭東由有期徒刑19年被改判爲有期徒刑18年外,其他均維持一審判決。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後,胡斌、胡旭東、孫劍池等16名被告人提出上訴,他們的上訴理由主要稱其行爲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
安徽省高院審查認爲,上訴人胡斌、原審被告人陳三毛糾集網羅原審被告人朱慶凱、蔣必強、曹雲峯及上訴人胡旭東、孫劍池等人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賭博等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殘害羣衆,並通過開設賭場,聚衆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聚斂大量錢財,嚴重破壞當地的經濟、社會秩序。其中,胡斌、陳三毛組織、策劃並直接實施犯罪活動,其行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朱慶凱、蔣必強等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並實施犯罪活動,其行爲均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安徽省高院認爲,胡斌、陳三毛等被告人的犯罪行爲具備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基本特徵,已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胡斌、朱慶凱等16名上訴人及相關辯護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採納。
安徽省高院認爲,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的定罪準確,對胡斌、孫劍池等人的量刑適當,附帶民事部分判決適當。原判對上訴人胡旭東的量刑不當,應依法改判。故法院依法維持合肥市中院對胡斌、陳三毛等人定罪量刑部分和對被告人胡旭東的定罪部分,以及附帶民事賠償、追繳贓款、聚斂的其他財產及收益,沒收槍支、彈藥部分;原判對上訴人高家勇、姚錚的刑期計算有誤,給予糾正。
一審認定被告人胡旭東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對此,高院作出改判:上訴人胡旭東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與原判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的刑期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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