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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公衆紛紛就黑龍江省人大新近修改的《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中恢復“強制婚檢”的規定褒貶不一時,楊濤、王金貴、胡仕波、鄭國貼、王保信等五名來自江西、北京、廣州等三地的公民卻幾乎在同時就該條例的合法性問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書提請立法審查,從而將對該問題的討論推向深入。
五公民的上書到底意味着什麼呢?
當問及爲什麼選擇這樣一個時機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時,胡仕波說:“我們在實踐中經常遇到這種情況,這給我們工作造成的最大的困擾是對相關案件無法憑經驗和法律規定做出準確的判斷。之所以這個時候提出,是這個問題涉及面廣,社會的關注度高,時機也比較成熟,容易起到成效。因爲這個問題最終得以解決的關鍵在於怎麼解決由誰來解決,,我們認爲由人大常委出面解決當然是合適的。”
當問及是否贊成強制婚檢時,兩人卻給出了迥異的答覆。王保信非常輕鬆地說:“我和女朋友肯定會自覺地去做檢查,我還是贊同強制婚檢。最好是附條件免費強制婚檢,因爲,這樣可以優生優育,長遠來看,對國家、民族的發展是利大於弊的。”
而胡仕波則表示了堅決的反對:“我們不會去。我反對強制婚檢,婚前同居的普遍現實決定了婚檢沒有意義。而現在通過孕前檢查來保證優生優育也是一種很好的途徑。”
與廣州三人不同,現在江西檢察機關就職的楊濤和在北京一家媒體就職的王金貴在態度上則更加莊嚴一些。
楊濤在8月3日的公開信《做一個有責任心的公民!》中非常堅決地表達了自己的態度:“我之所以要進行這一上書,並非一時心血來潮,也不是爲了某種需要而進行的‘作秀’。在近日的寫作與採訪過程中,我發現圍繞着《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的出臺,集中暴露了我國存在已久的‘立法違法’現象。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行政法規《婚姻登記條例》與地方性法規《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的規定不一致,下位法與上位法的規定相牴觸;而黑龍江省民政部門的有關人員又表示不執行該地方性法規,國務院組成的聯合調查組也表示鼓勵自願婚檢。法律、法規之間如此衝突,必將使守法者無所適從,也必將影響我國法制的嚴肅、統一和權威。”
王金貴的措辭同樣嚴肅:“我無意於從實證法的角度,依據憲法、立法法的規定,糾纏於具體事項的是非曲直,引起我思考的是能否透過此類事情的表象,探尋一些重要的但常被我們忽視的基本問題,以期對我國正在進行的法治建設有所助益。”
措辭有異的五公民在目的上卻達成了一致,那就是促進我國違憲審查機制的建立。“對於我們提起建議後的結果,由於立法法並沒有規定人大常委會必須回覆,因此它可能不會有任何直接的回覆。但我前面說了,婚檢的問題必須解決。如果最終人大常委會解決了,那就是最好的回覆。”胡仕波的話最有代表性。
上書的法治寓意
針對兩位公民的致信行爲,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學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表示:“按照立法法的規定,任何公民和組織都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違憲和違法的審查請求,由常委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強違憲違法審查,將強化人大權威,維護國家法律統一的尊嚴。”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範亞峯認爲:“自2003年‘孫志剛事件’以後公民提出違憲審查的建議逐漸多了起來。近期的上書事件可以看作是推進違憲審查建立的又一個個案,但不太一樣的是,今年的法律環境與去年有所不同,民間參與立法的意識在不斷增強。”
範亞峯進一步分析認爲:“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的衝突,一般法與特別法之間的衝突及部門法與部門法之間的衝突在我國當前出臺的一些法律中時有出現。規則衝突已經成爲影響社會和諧的一個因素。經濟建設、文化建設、法治建設中法治建設的地位至關重要。社會要實現和諧需要法治來協調。在法治對各種關係進行協調時,不是靠立法中心模式,而是靠官方與民間的互動,國家與社會的互動,各種矛盾雙方的互動。”
有關專家還表示,上書事件頻頻出現反映了立法技術方面存在着問題。很多法律立法之前沒進行大規模的立法調查。同時,這也反映出我國對於法律如何執行,如何被監督,都沒有做出約定。現實中法規多爲“精英立法”。儘管一系列上書事件頻頻出現,但要促使一整套的違憲審查、違法審查機制的建立也不是短期內就可以完成的。雖然如此,民間的類似行爲的出現肯定會給立法機關帶來壓力,從一定程度上來講是有利於這種機制的建立的。違憲審查分兩個階段,一個是合憲性審查,一個是合法性審查。目前進行合法性審查可能會逐漸推進整套體系的建立。類似的事件還反映了公民的主體意識在增強和參與意識的增強。公民上書人大常委會是一件好事兒,公民參與立法的意義很大,可以說是中國走向法治民主化的一個基石。
從2003年因“孫志剛案”,北大三位法學博士和五位著名法學家先後聯名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對收容遣送制度進行審查,到河北農民王淑榮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事件已有多起。
從這些事件中,我們可以看到公民的立法參與意識和主體意識在日益增強。回過頭來再反觀本次五公民的上書行爲,我們有理由爲之高興和歡欣。因爲公民頻頻上書的背後,意味着我國法治化進程的加快。
關於對《婚姻登記條例》及《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進行審查的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近日我們發現2005年6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進行了修正,保留了原《條例》中規定的“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接受婚前醫學檢查和婚前健康教育,憑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等內容。(該內容據《中國青年報》2005年7月26日報道)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此次立法行爲,被人們理解爲“恢復強制婚檢”,而國務院在2003年8月8日頒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的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需要提交的有關證件中,並沒有包括需要提交“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即實行所謂“自願婚檢”)。我們認爲,地方性法規《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與行政法規《婚姻登記條例》在對這一問題的規定上,顯然相牴觸。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94年10月27日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十二條中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鑑定證明。因此,我們認爲,行政法規《婚姻登記條例》對於是否要提交“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的規定與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的規定也是相牴觸的。
對於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公民是否需要提交“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鑑定證明”這一問題上,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行政法規《婚姻登記條例》與地方性法規《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的規定不一致,下位法與上位法的規定相牴觸,使守法者無所適從,這必將影響我國法制的嚴肅、統一和權威。
因此,爲維護國家法律的權威性和法制的統一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們特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對《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婚姻登記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是否存在相牴觸的情況進行審查的建議。我們也希望,以我們的實際行動,減少法規與法律相牴觸的現象,促使我國法規審查機制更加完善!
此致!
敬禮!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楊 濤
王金貴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日
(注:該建議書已於8月2日中午掛號寄往全國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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