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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士稱這張催款通知就是從這兒撕下來的 |
維權核心:8月4日,家住天津市紅橋區湘潭道的張女士向快報“城市維權”投訴了她的遭遇:欠銀行貸款未還,商家上門催收,竟然將催收通知張貼在一樓防盜門上進行公示。張女士認爲,商家此舉侵害了她的隱私,損害了其名譽權。
當事者說:商家張貼催款通知是侵權
我於2003年6月7日在本市榮衆實業有限公司購買了8188餘元的耐用消費品,首付1948元后,與農行紅橋支行簽訂了兩年借款合同,到今年6月10日止,每月10日還貸款260元,擔保人繫個人張某。
今年3月10日前我沒有及時還當月貸款,有關部門(當時對方沒有告訴我是何部門)在當月底給我打電話催款,我告訴其我正在外地,回去後就把錢還上。4月10日前後,有人到我家催款,通過樓宇對講機通知我母親後,在一樓防盜門上張貼了有我全稱的催款通知。幾天後我回到家,當看到已被母親撕下來的催款通知時非常氣憤,於是按催款通知上留下的電話打過去質問究竟是何部門所爲。接電話的女士只告訴我他們是催款部門,我反映情況後,該女士稱,負責人不在,轉告後再與我聯繫。
在沒有得到答覆的情況下,4月21日,同樣的催款通知又張貼在我家一樓防盜門旁的公衆信箱上。我再次打電話質問此事,仍被告知負責人不在然後轉告,但至今也沒有回信。5月,催款通知又張貼在擔保人的家門口。由於氣憤和沒有得到合理的解釋,3至6月份的4個月貸款,我始終沒有還。
後來得知是榮衆公司所爲時,我很氣憤:這種上門催收和張貼公示的行爲不僅侵害了我的隱私權,損害了我的名譽,而且向外人暴露了我的個人信息,給不法者提供了可乘之機。商家應以信函或當面遞交等人性化方式將催款通知送到客戶手中。
記者隨訪A:銀行曾就此事進行過協調
接訴後,記者撥打催款通知上的電話詢問是何單位,接電話的女士並沒有透露。
記者隨後與農行紅橋支行取得了聯繫。對此,該行解釋如下:經覈實張女士在我行辦理過兩筆貸款,貸款到期日分別爲今年6月和7月,其中一筆貸款擔保人爲張某,另一筆擔保人爲榮衆公司,目前兩筆貸款張女士均欠款未還。根據其中擔保人爲榮衆公司的《個人大額耐用消費品借款合同》規定,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由榮衆公司提供擔保,擔保方式爲連帶責任保證,即借款人在每期還款當日的存摺存款餘額不足以支付貸款本息時,由榮衆公司先期墊付,後由其負責催繳。擔保人張某曾向我行訴說由於榮衆公司上門貼條一事給家人帶來不便和麻煩,我行與榮衆公司進行過協調,但未能避免。就此事我行將進一步與榮衆公司協調,督促其採取適當的方式進行催收借款。
記者隨訪B:榮衆否認貼過催款通知
記者先後兩次前往榮衆公司永安道店瞭解此事。有關人士否認張貼過催款通知,解釋說是將催款通知插在張女士家的一樓防盜門上和塞在旁邊的信箱裏。
律師看法
本市明義律師事務所的沈雁羣律師告訴記者,按照民法規定,合法主張權力,應當以不侵害他人的權益爲前提。商家對張女士主張債權,即使不是張貼,但白紙黑字的催款通知放在公衆場合,其行爲實質爲公示催告,這是隻有人民法院才享有的一項權力,相當於一種強制措施,作爲商家是無權採取該種強制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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