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東區法院日前在審理一起離婚案件時,承辦法官採用邀請當事人親屬參與案件調解的方式,使一對因家庭瑣事走上公堂鬧離婚的夫婦重歸於好。
原告史某在訴狀中稱,其與丈夫武某於1991年經人介紹認識,1992年登記結婚,1997年生有一女。後武某經常在外玩牌,不務正業,一有矛盾就將史某趕出家門。特別是1997年生育子女之後雙方的關係越來越差,武某經常不在家,不盡做丈夫的義務,對妻女漠不關心,不負責任,現雙方感情已破裂,請求法院判令二人離婚。庭審中,被告武某辯稱,自己以前做生意及上班時掙的錢都交給史某了,完全盡到了做丈夫的責任,認爲離婚對子女不利,故不同意離婚。
瞭解雙方矛盾焦點後,承辦法官在法庭調解階段沒有拘泥於簡單的由審判員居中調解的方式,而是要求史某的嫂子、武某的妹妹與法官一起做調解工作。庭上,武某的妹妹述說自己哥哥的缺點,並連連稱讚嫂子賢惠、能幹,細說全家人特別是哥哥對嫂子的不捨,積極緩解雙方的矛盾。而史某的嫂子則重點向史某說明,良好的家庭環境對孩子成長的重要性,表示希望二人重歸於好。同時,武某也當庭向史某道歉,表示改正以往的錯誤,希望史某能夠給他一次機會。在此基礎上,法官又從雙方感情、孩子撫養等多方面向史某說明離婚的後果,表示希望其慎重考慮。經過法官和當事人親屬的耐心調解,最終史某原諒了武某,放棄訴訟,重歸於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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