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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上午,天津鐵路運輸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利用鐵路運輸合同詐騙保價賠償款的案件,涉案的8名被告人被認定犯有合同詐騙罪,分別被判處1年2個月至3年6個月不等的刑罰。
河北省農民李某、田某、梅某等7人與哈密鐵路分局哈密火車站貨場安全員王某某相互勾結,實施詐騙。2002年6月至2004年4月間,李某、田某、梅某等人在天津南倉站、北京豐臺站、保定站、徐州西站等地託運貨物的過程中,爲達到騙取鐵路運輸貨物保價款的目的,採取將低價貨物投入高額保價的方法,與哈密鐵路承運方簽訂鐵路保價運輸合同。李某等人故意打鬆包裝,或在貨物運輸前將貨物包裝的加固鐵絲擰成欲斷狀,或者將貨物包裝的加固鐵絲做成活口,造成貨物包裝破損、丟失的隱患,以使貨物在運輸途中造成破損或丟失、散落。在貨物到達哈密站後,李某等人利用僞造的貨物清單、假髮票等,通過在哈密站負責賠償工作的王某某騙取鐵路貨物運輸保價款。其中,李某共參與詐騙作案18起,參與詐騙金額爲5.2萬餘元,分得贓款3萬餘元;田某參與詐騙作案16起,參與詐騙金額6萬餘元,未獲得贓款;梅某參與詐騙作案11起,參與詐騙金額爲2.7萬餘元,分得贓款4600元。串通作案的貨場安全員王某某共參與詐騙作案23起,參與詐騙金額爲7萬餘元,分得贓款1.9萬餘元。其他幾名涉案人員或幫忙填單子、或幫忙搬貨物,不同程度地參與了作案。
法院經審理認爲,上述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鐵路貨物運輸合同過程中,採取低價貨物高額投入保價的方法,故意造成貨物毀損、滅失,而後僞造清單或假髮票,通過辦理貨物賠償的負責人王某某騙取鐵路貨物運輸保價賠償款,其行爲均已經構成了合同詐騙罪。據此,法院作出瞭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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