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初,煙臺市一家保險公司通過媒體透露,他們將推出一種“酒後駕車險”,投保者購買了這一險種後,在一定限額內,酒後駕車造成的損失可以由保險公司賠償。這一消息在社會上一傳開,就引發了社會各界的爭議。
這家保險公司的相關負責人介紹說,據調查,酒後駕車的現象非常普遍,在短期內杜絕這一現象是不現實的。而酒後駕車發生事故後,往往駕車者無力賠償,致使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他們打算推出這一險種,具體地說,就是投2000元保10萬元。據調查,這一數額基本上能保障酒後駕車造成事故的受害者的權益。這位負責人認爲,推出這一險種,並不是鼓勵酒後駕車,正如汽車設計了安全帶並不是鼓勵撞車一樣。
支持者:與交通法不矛盾
煙臺一位姓王的律師認爲,酒後駕車現象的多寡與是否有酒後駕車險沒有必然聯繫。沒有酒後駕車險,每天照樣有大量貪杯者上路,酒後駕車是一種客觀現象。其他機動車險種的存在,並沒有縱容交通肇事行爲,也沒有造成交通肇事的增加。酒後駕車違反交通安全法,並不會因爲有了該險種就能逃避制裁,兩者並不矛盾。
反對者:酒後駕車會無所顧忌
一位李律師認爲,酒後駕車損害公共利益不能作爲保險標的。酒後駕車險的客戶羣應是可能或者肯定有酒後駕車史的人,對這一部分人來說,投了酒後駕車險,免除了酒後駕車者的民事賠償責任,喝酒開車就會變得更加無所顧忌,等於變相縱容了酒後駕車行爲。
市民基本上持反對態度。駐煙臺某高校的一位講師表示,公衆對酒後駕車深惡痛絕,推出這樣的險種實在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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